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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5条 过失犯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条术语】

过失犯罪构成

【条文理解】

过失犯罪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另一重要形态,规定了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处罚相对较轻,是现代刑法中罪责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

过失犯罪包含两种基本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最终导致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客观上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这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且存在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或不慎作为;危害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明确规定该过失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特殊性:原则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即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罚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处罚一般轻于故意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主观恶性的评价;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过失犯罪原则上不存在共同犯罪。

"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包括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个方面。客观标准以普通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应具有的预见能力为准;主观标准考虑行为人个体认知能力、职业背景、专业知识等特殊因素。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过失犯罪的证明难点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由于过失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常需通过间接证据和推定的方法。例如: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是否遵守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是否有类似行为的前科记录;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

过失犯罪的理论发展呈现出一些新趋势:监督过失理论的引入,对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进行分层划分;业务过失的精细化规定,区分不同职业背景下的注意义务标准;风险社会背景下的过失责任扩张,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过失犯罪规定加强;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的结合,探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5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要审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业务过失中行为人应较一般人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该业务情况中所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相关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练技术,应当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业务过失、注意义务、因果关系、预见能力、预防能力

案例标题:崔某宁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2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争吵、轻微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害人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对被害人健康状况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主客观相一致

案例标题:李某、王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3
裁判要旨:1.实施殴打等侵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采取跳水等有生命危险的方法躲避被侵害的,行为人基于先前的侵害行为而产生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相应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心态。持犯罪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态度,应当结合行为人有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是否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

案例标题:刘某茂、杨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入库编号:2025-03-1-382-001
裁判要旨:对于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中主观罪过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合法性、行为地周边环境、行为地标识情况、行为人职业与智能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施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忽略附近提示标识的,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关键词:刑事、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严重后果

案例标题: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
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案件、主观故意、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该司法解释具体化了交通肇事罪这一典型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明确了结果要件、责任要件和情节要件,为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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