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条术语】
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划分
【条文理解】
第十七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需达到的年龄,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层次: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以及附条件负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
已满16周岁的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所有犯罪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标准是基于该年龄段的人通常已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仅对八类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罪行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对此类行为负责。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极端情况下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须同时满足: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规定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体现了对极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立法回应。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无论年龄层次如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同时,应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
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原收容教养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2-1-269-00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轻微暴力”,可以从其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并应注意与成年人相区分。未成年人持刀强抢的,要结合其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
2.未成年人强拿硬要的他人财物是否属于“少量财物”,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1 000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 000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符合《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认罪悔罪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准确把握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轻微暴力、少量财物、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王某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0-012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盗窃罪、转化型抢劫、犯罪主体、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李某某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14-1-221-002
裁判要旨:1.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明显不同,判决书制作和判决方式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员出庭、法庭教育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判决时,应适用禁止令的,依法、准确、规范适用;判决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及时封存,帮助未成年罪犯尽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2.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异地社区矫治合作困境、异地社会家庭帮教困境、直辖市等大中型城市“三无人员”(即被告人在本地无家可归、举目无亲,身无分文)缓刑适用困境、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标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本案的相关做法。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区矫治
案例标题:吴某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4-02-1-182-003
裁判要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成年人、幼女、日常交往、自愿、缓刑
案例标题:赵某令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4-04-1-177-007
裁判要旨: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年满75岁、手段特别残忍、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
案例标题:陈某涛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360-001
裁判要旨: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学习制造麻黄碱技术,出资购买相关工具和麻黄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进行犯罪预备,后将部分麻黄草泡水进行熬制,属于开始制造麻黄碱,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在制造麻黄碱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其犯罪形态属于未遂。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应具备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行为人并未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依法构成犯罪未遂。
关键词:刑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犯罪形态、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案例标题:王某银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3
裁判要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具备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程序性条件为,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关键词:刑事、交通肇事罪、缺席审判、受审能力、精神障碍
案例标题:熊某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2025-14-1-054-001
裁判要旨: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情节较轻的过失犯罪,综合考虑过失犯罪性质、行为人罪过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一贯表现,以及自首、获得谅解等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交通肇事罪、未成年人、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标题:张某某、李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5-14-1-177-001
裁判要旨: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依法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
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根据各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部分参与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专门矫治、犯罪预防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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