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术语】
精神病人及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条文理解】
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和醉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体现了刑法在责任认定上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社会防卫需求的平衡。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精神状态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进而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患有精神疾病(医学标准);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心理学标准);经法定程序(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强调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防止以精神病为由逃避刑事责任。
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非放任不管: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是基本措施;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可由政府依法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289条专门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此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行为时有责任能力方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而非"应当",赋予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的空间。
关于醉酒: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醉酒是行为人自愿选择的行为,其在清醒状态下就应预见到醉酒可能带来的风险,故不能以醉酒为由免除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时实施了导致其责任能力降低或丧失的行为,仍应对随后的危害结果负责。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入库编号:2016-18-1-177-001(指导案例63号)
裁判要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案例标题:张某强制医疗案
入库编号:2023-02-1-017-002
裁判要旨: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系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要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暴力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申请人病发原因、过程、治疗经过、家属实际监管能力等情况,并听取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治医师、鉴定人的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关键词: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案例标题: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5-1-177-005
裁判要旨: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虽然只对被告人进行了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认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对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已经在医学上进行了肯定的判断,在确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其他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这样的判断是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代为诉讼
案例标题:潘某强制医疗案
入库编号:2024-02-1-013-001
裁判要旨:对于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本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不予强制医疗申请的,法院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既往精神病史、认知能力、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提交的材料。如确有必要,应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病情再次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出具最新评估报告以作参考。同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是否有意愿与能力对其进行看管和监护。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达临床治愈水平,病情稳定,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且其近亲属愿意看管监护的,可决定不予强制医疗,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关键词:刑事、刑事诉讼、放火罪、强制医疗、重新评估、驳回申请
案例标题:吴某固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4-02-1-177-003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作案动机异常、回答问题或者精神状态存疑的,人民法院要重点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审查,查明有无因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对于审前未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鉴定必要的,即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也应当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具体操作之中,既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以视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鉴定,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处理。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发回重审
案例标题:夏某华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4
裁判要旨:1.受审能力的判断以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为节点,强调参与庭审期间的现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则以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节点,本质是判断有无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可能并不具备受审能力。
2.法院在审理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案件时,应首先着重审查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表达是否流畅、回答是否切题。其次,在送达庭前相关材料以及在庭审中面对面交流时,进一步判断被告人的表达能力、思维逻辑是否清晰,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受审能力以及是否需要对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3.当案件因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而中止审理后,法院需要首先评估其受审能力经治疗得以恢复的可能性。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期间被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然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关键词:刑事、刑事诉讼、故意伤害罪、受审能力、中止审理、恢复审理
案例标题:王某华绑架、强制猥亵案
入库编号:2024-02-1-187-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精神病人的,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要结合被告人既往病史、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案发时被告人的作案目的、动机、方式以及作案过程、作案前后表现等具体情况判断。被告人被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减弱的程度,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结合所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是否予以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键词:刑事、绑架罪、强制猥亵罪、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标题:宋某强制医疗案
入库编号:2025-03-1-179-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是否决定强制医疗,应当结合其所患精神病严重程度、攻击性大小、案发前后行为表现,以及被申请人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看管力度与效果等,对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实质审查。被申请人家属或者监护人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愿意对被申请人进行看管和医疗,但力度明显不够,无法做到有效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被申请人、亲属、看管和医疗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有肇事肇祸危险的,应当协助家属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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