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条术语】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与限度
【条文理解】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与正当防卫同为刑法明确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二者共同构筑了公民依法维权的法律屏障。紧急避险的本质,是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全更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排除其刑事违法性。
紧急避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该危险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人行为乃至动物侵袭等,但不包括行为人自身制造的危险;第二,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尚未开始或已经过去的危险均不符合;第三,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损害的必须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之一:正当防卫直接针对侵害人,紧急避险则以牺牲无辜第三方利益为代价);第四,主观条件——行为人须有避险的目的和意识;第五,必要性条件——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选择,即没有其他同等有效的无损或损害更小的方法;第六,限度条件——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全权益的价值,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比较:所保全权益的价值与所损害权益的价值;避险行为与所面临危险的紧迫程度是否相当等。
第三款规定的职业豁免,意指对于消防员、警察、医生、飞行员等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定保护责任的人员,不得以"避免本人危险"为由实施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这是基于这类人员承担特殊社会职能的现实考量,他们在执行职务时须承受常人不必承受的危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虽为民事领域解释,但其对"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界定与刑法第二十一条高度一致,对认定刑事案件中的紧急避险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4)规定: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对此类罪犯,可以放宽假释条件)"
(注:此条文确认了司法实践中对避险过当犯罪人的宽宥处遇,与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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