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术语】
犯罪预备的认定与处罚
【条文理解】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处罚原则。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行为人已经着手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工作,但尚未开始实行犯罪的阶段。犯罪预备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但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
"准备工具"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犯罪手段和器具,如购买刀具用于行凶、制造爆炸物用于破坏等;"制造条件"则是更为广义的概念,涵盖一切为犯罪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如踩点、跟踪被害人、排除犯罪障碍、联络同伙等。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是认定犯罪预备的核心问题。通常认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各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当行为人"着手"实行此类行为时,预备阶段即告结束,进入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对犯罪意图与早期危险的预防性规制。但考虑到预备犯较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使用"可以"而非"应当",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须结合预备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处罚幅度。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对于某些只需瞬间完成的犯罪,或者某些犯罪在理论上虽存在预备阶段但实践中难以查证的情形,均需结合具体犯罪类型加以判断。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5-02-1-177-001
裁判要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进行踩点、蹲守,尚未接触到被害人的,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现实紧迫危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规定,在适用财产刑时,以下情形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注:此条文明确将犯罪预备列为可以从宽适用财产刑的情形之一,与刑法第二十二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相一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在规定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中明确: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注:此条文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处理犯罪预备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立场,将犯罪预备作为可以不批准逮捕的考量因素,进一步印证了对预备犯从宽处理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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