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术语】
犯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条文理解】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在实行阶段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的形态,是相对于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和犯罪既遂(已经完成)而言的中间形态。
犯罪未遂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各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这是未遂与预备的本质区别所在;第二,"未得逞"——犯罪结果未能实现,即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具体而言,对于结果犯是指危害结果未发生,对于行为犯则是指法定的危险状态未形成;第三,"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由于外部阻力或客观障碍所致,而非行为人自主选择停止,这是未遂与中止的根本区别。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核心标准,通常包括:被害人反抗或逃跑、第三人阻止、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如工具失灵、体力不支)等一切非出于行为人本意的外部阻却因素。若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则成立犯罪中止而非未遂。
犯罪未遂可分为两类:能犯未遂(犯罪本可既遂,因外部原因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因手段或对象的客观原因根本不可能既遂,如以假药杀人)。实践中,对于不能犯未遂的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通常仍按未遂处理,但应结合具体危险程度裁量刑罚。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官有一定裁量空间,应结合着手程度、危害结果接近程度、主观恶性等综合评判。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16-18-1-167-001(指导案例62号)
裁判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
案例标题:穆某山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3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强奸意图有明确、稳定的供述,且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动机,应当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为,应以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认定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不再单独、重复评价。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犯罪未遂、非法侵入住宅、手段行为
案例标题:甘某祖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6
裁判要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知反抗
案例标题:于某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4-002
裁判要旨: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既未遂的认定,应当注意把握财物的实际权属情况:财物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已经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即为受贿罪的既遂,否则为未遂。对于虽有约定,但由行贿人代为保管、没有实际交付的贿赂,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未遂。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既未遂认定
案例标题:王某杰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2-002
裁判要旨:1.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断然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纠纷(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2.一般认为,根据处分对象的不同,假借国家公权力类诈骗案件中“财产取得”的判断标准亦有所区别:就财物而言,取得财产的最低限度是取得财物的占有,占有的取得当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财产性利益而言,取得财产意味着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或享用)了财产性利益,存款债权便属于后者。
3.一般而言,诈骗案件只涉及行为人与被害人,涉案财产也只会在两者之间流转,被害人的损害意味着行为人的取得,反之亦然。但是,在有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取得财产与财产损害便不具有同质性。换言之,此时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也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或第三者是否取得财产来判断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害。
关键词:刑事、诈骗罪、民事纠纷、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财产、财产损害
案例标题: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2-008
裁判要旨:1.在“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因行为人捏造事实而被骗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处分的是民事被告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是民事被告,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主体,发生了分离。对于这种情况,理论上一般称为“三角诈骗”,可以以诈骗罪论处。
2.“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尚未处理的,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诈骗罪、单方欺诈、虚假诉讼、从旧兼从轻
案例标题:孙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356-014
裁判要旨:当行为人针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某个行为时,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概括适用选择性罪名。
关键词: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既未遂并存
案例标题:郭某广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4-04-1-177-002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报警,虽留在现场但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继续行凶、自首、报案
案例标题:季某某抢劫、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4-05-1-220-002
裁判要旨:认定“入户抢劫”所考察的入户目的,理论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有较大的变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目的限定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涵盖了以侵害人身为目的的入户。本案被告人以实施强奸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强奸罪、入户目的
案例标题:邹某某、漆某、余某某制造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356-015
裁判要旨:采用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等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废液、废料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属于制造毒品罪犯罪未遂。
关键词:刑事、制造毒品罪、废液、废料、犯罪未遂
案例标题:邓某周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5-02-1-220-001
裁判要旨:1.转化型抢劫中,若行为人未能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2.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予以确定。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盗窃罪、转化型抢劫、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实际控制、当场取得
案例标题: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5-03-1-093-001
裁判要旨:1.公司、企业通过承担虚构的巨额债务等方式,造成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实施虚假破产,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依法以虚假破产罪论处。
2.对于已申请破产等着手实行虚假破产行为,由于法院审查发现虚假破产情形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发生宣告破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结果的,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键词:刑事、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虚构债务、犯罪未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12)明确了未遂的认定标准: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注:此条文是司法解释对犯罪未遂认定及量刑适用的具体示范——明确在分则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处罚原则(即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进行量刑,为未遂形态的司法操作提供了规范化路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在规定不批准逮捕情形时明确: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注:此条文将犯罪未遂列为检察机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未遂犯的从宽处理立场,与刑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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