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7条 从犯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术语】

从犯的认定与必须从宽处罚原则

【条文理解】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领域的重要体现。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主犯,例如只是执行犯、参与程度较浅的共谋者等;"辅助作用"是指未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是在犯罪的准备、实施或事后阶段提供便利或配合的,例如望风、接应、提供工具、事先打探情况等。

从犯与主犯的区分,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行为人在共谋中的地位是主导还是被动;(2)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实际贡献大小;(3)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主观积极程度;(4)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核心实行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对从犯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定从宽情节,不是酌情适用,司法机关没有裁量是否适用的空间,只有在从轻、减轻、免除三者之间选择适当幅度的余地。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罪责的精准评价,防止对从犯施以过重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对从犯的处理应当与主犯的处理相互参照比较,以主犯的量刑为基准,在此基础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通常适用于从犯在犯罪中作用极其微小,且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形。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薛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4-03-1-085-002
裁判要旨: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要求实施伪报货物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等行为,且收货人支付给发货人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的,应当认定涉案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系为收货人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逃避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从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2000-09-30)相关规定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注:此批复明确了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即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一般不再机械套用主从犯划分,而是根据其实际作用定罪量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注:此条将从犯列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考量情形之一,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从犯从宽处理原则的贯彻。)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