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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8条 胁从犯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术语】

胁从犯的认定与减轻、免除处罚原则

【条文理解】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处理原则。胁从犯,是指被迫(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是刑法在从犯之外单独设置的一种共犯类型,其特殊性在于参与犯罪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被强迫性。

"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因受到他人的威胁、逼迫,在没有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不得不参与犯罪活动。这里的"胁迫"通常表现为对行为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施以暴力威胁、精神强制等手段,使其在精神上处于被压制的状态。

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从犯是主动参与犯罪但作用较小;胁从犯则是被动参与,参与本身带有强制色彩,主观恶性更低。正因如此,法律对胁从犯的处理更为宽缓——本条规定的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从轻",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迫犯罪行为的差异化处理。

认定胁从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被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使行为人意志自由受到实质性压制的程度,一般性的劝说、诱导不构成"胁迫";(2)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迫不得已而参与犯罪,而非借口被迫为自己的主动参与提供辩护;(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也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作用越小,越倾向于免除处罚。

若行为人虽受胁迫参与犯罪,但在可以摆脱胁迫的情况下仍主动参与,则胁从犯的认定将受到影响。此外,胁从犯的成立不影响实施胁迫行为的人以主犯或组织者身份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第四条规定: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注:此条文将"被胁迫参加犯罪"列为可以单处罚金的法定情形之一,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胁从犯从宽处理的一贯立场,也是刑法第二十八条立法精神在财产刑适用中的具体落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注:此条将胁从犯与从犯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考量情形,说明胁从犯在刑事追诉各阶段均受到从宽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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