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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9条 教唆犯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术语】

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

【条文理解】

第二十九条是刑法关于教唆犯的专项规定,确立了教唆犯的处罚依据及特殊规则。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对他人施加精神上的影响(劝说、引诱、指示、命令等),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付诸实施。

教唆犯的认定,要求:(1)主观上具有教唆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促使他人实施犯罪,且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包括劝说、诱惑、威逼、授意等任何足以引起他人犯意的方式;(3)被教唆对象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若对象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构成间接正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本条规定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意味着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取决于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实际起到的作用——若教唆行为是整个犯罪的策源,且在共谋和组织中占主导地位,则以主犯论处;若教唆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相对有限,则可认定为从犯并给予从轻处理。

本条设有两项特殊规则:一是加重情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伤害。二是独立教唆犯(未遂教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行为仍构成犯罪,但因犯罪结果未现,处罚上予以从宽。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熊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16-1-177-003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通过书信、言辞等方式,将其内心对他人的仇恨灌输给被教唆人,使得被教唆人产生了“为兄出头”的犯意,造成被教唆人携带作案工具杀害多人的后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
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教唆、主客观要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4-06-15)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注:此处引用的是当时刑法(1979年版)的相应条文,与现行刑法第二十九条内容一脉相承,该通知同时明确了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认定教唆犯的基本立场:教唆犯的处罚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为基准,而非一律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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