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术语】

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及例外情形

【条文理解】

第三十一条确立了我国单位犯罪的基本处罚模式——以"双罚制"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的单罚制为例外。

"双罚制",是指对实施犯罪的单位同时追究两个层面的刑事责任:(1)对单位本身判处罚金——由于单位不能被判处人身自由刑,法律以财产刑(罚金)作为对单位整体的刑罚,以此对其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进行剥夺和惩处;(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追究单位内部决策者和实际执行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最终是由具体自然人决策并实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犯罪决策有决定权或者批准权、负主要组织领导责任的人员,一般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包括具体操办者、经办人等。

本条规定了"依照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在刑法分则某些罪名的具体条文中,或在特别刑事法律中,可能仅规定对单位处以罚金而不追究自然人责任(单罚制),或反之仅追究自然人而不对单位处罚,此时适用特别规定优先原则。

需注意: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不以单位被起诉为前提;如果单位已经解散、注销,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2000-09-30)规定: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注:此批复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追诉自然人时是否须区分主从犯的争议,明确以"作用大小"为量刑基准,无需强行套用主从犯标准,使处罚更为灵活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3-03)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单位犯罪的,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注:此条是双罚制在食药领域的典型适用,同时为罚金数额的确定提供了量化参考标准,彰显对单位犯罪的严格惩处态度。)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