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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向我们走来

日期:2019年10月18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而意定监护公证则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但是作为一项推出不久的新制度,目前人们对其普遍缺乏认识

● 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本身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还牵涉到遗嘱、“以房养老”资金监管等多种类型的公证。每次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提供的是系列法律工具组合,一套公证全部办下来,花费的时间相当惊人

● 意定监护满足了当下和未来社会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上海市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称,今后将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发动更多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参与其中,同时与更多社会组织谋求合作,共同打造公证服务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新格局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 见习记者 黄浩栋

年轻的准妈妈遭遇丈夫出轨,以防万一想让父母照顾自己;脑梗失能的老父亲被亲生儿子送进条件不尽如人意的养老院,无法脱身;独居老人无人照顾,平日常予以关心的邻居却不能担任监护人……此类难题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后,都将得到有效解决。

“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而意定监护公证则是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但是作为一项推出不久的新制度,人们目前对其普遍缺乏认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我国最早踏足这一领域的公证员,从2015年至今,他已办理此类公证服务近500件。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深入上海公证机构一线采访,揭开意定监护公证的神秘面纱。

准妈妈提前立遗嘱

为孩子指定监护人

2015年3月,李辰阳在普陀公证处办理了第一例意定监护公证,当事人并非老年人,而是一位濒临生产的年轻孕妇。

这名孕妇告诉李辰阳,自己在怀孕后不久,丈夫便出轨了,但考虑到肚子里的孩子,她没有和丈夫离婚。之所以前来办理公证,一是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尚未出生的孩子,为确保遗产安全,指定自己的父母作为未来孩子的监护人;二是考虑到自己体质较弱,万一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自己昏迷不醒或丧失行为能力,希望选择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由他们来决定自己的医疗救治事宜,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目前,丈夫已无法再信任,如果将来真的要靠打官司来争取我和孩子的监护权,我爸妈手里起码能有一份公证文书,证明我清醒时曾经明确表示过让他们来做我的监护人,这样可以有个证据。”这位准妈妈迫切希望能够办理这起公证。

“当时的监护制度尚不成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针对60周岁以上老人作了相应规定,但那位孕妇太年轻,并不在保障范围内。”李辰阳回忆说,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听完这名孕妇的话后,李辰阳权衡再三,最终为她办理了监护声明公证和遗嘱公证,出具了相关公证文书,未来一旦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就有可能争取到监护权,保护她和即将出生的孩子。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这种可能变成现实。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这项规定,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此外,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当夫妻双方矛盾对立,先去世的一方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是否成为现实监护人,有待法院综合各方因素确定。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根据遗嘱,通过诉讼或协商,争取和未成年人健在的父亲或母亲共同承担监护职责。”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说。

从此,意定监护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专职办理这一公证的公证员,李辰阳变得更加忙碌,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前来咨询意定监护公证的群众。

据李辰阳介绍:“相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将能够预先指定监护人的人群范围从老年人扩大到了成年人,使这项制度从单纯的解决养老问题拓展为解决情况特殊群众的监护需求。如果当事人将来不幸丧失心智能力,这样可以保证能由值得其信任的人来照顾自己。”

生活质量得到保障

有效避免晚景凄凉

“杨伯伯被他儿子送进了养老院,这下该怎么办?”某天下午,许先生神色匆匆地赶到普陀公证处向李辰阳求助。

许先生是老杨同事的儿子,因其为人伶俐,深得老杨的喜爱。据了解,老杨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他的儿子认为错在父亲,对其态度冷淡,成家后更是几乎断绝了往来。于是,在征得许先生同意后,老杨指定许先生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在三个月前由李辰阳为其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不久前,老杨突发脑梗在家中摔倒并导致右腿骨折,经过及时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是意识不清,只能卧床静养。然而,老杨在医院还没住多久,他的儿子就为老杨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其送进一家养老机构。

“我去那家养老院看过,杨伯伯的房间无论采光还是通风都不理想,那样的环境对他的康复没有任何好处。”许先生告诉李辰阳,院方以入院手续是其儿子办理的为理,拒绝了他想接老杨出院的请求,而老杨的儿子又杳无音信,无奈之下许先生想起自己意定监护人的身份,这才找到李辰阳,询问是否能以意定监护人的身份将老杨接出养老院。

了解许先生的诉求后,李辰阳特意到养老院见了老杨。由于脑梗的原因,老杨的意识比较模糊,也无法清晰地回答李辰阳的问题,经过查阅医疗病例档案,并和老杨的主治医生沟通,确认老杨确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许先生可以开始承担行使意定监护人的职责。

最终,许先生带着公证处出具的确认他是老杨监护人的意定监护资格公证书找到养老院,以意定监护人的身份为老杨办理了出院手续。如今,老杨住在自己家中,身体状态恢复良好,许先生除了经常前去看望外,还特地雇了全职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

李辰阳说,意定监护的重要作用就是,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平日里谁对自己好,谁对自己不好,很多当事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意定监护的作用就是把这杆秤从心中取出来放到台面上,保护每一个被监护人不会受到错误的对待。”李辰阳说。

据介绍,意定监护相比法定监护的优势还在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就约定能够单方面解除监护关系。在监护设立人头脑清醒的情况下,监护设立人与被指定的监护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监护关系的意愿时,都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对方同意,更无需经过冗长的法院诉讼程序来终止监护关系。这对双方的生活保障与合法权益都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保护。

符合社会迫切需求

期待各方共同推动

今年9月末的一天,李辰阳的微信上收到了来自意定监护人刘凤(化名)的监护报告,记录着她整个9月份照顾被监护人钱昌(化名)的大小事项和收支明细。

“早晨6点30分,买菜花费31.5元;下午2点20分,乘公交车前往医院取药,交通费2元……”刘凤的监护报告可谓事无巨细。

“对于非近亲属关系的意定监护人,我们都会要求他们制作监护报告并上交公证处保管,将来被监护人失智后,其他法定监护人对被指定的监护人提出异议时,意定监护人可以出示这些监护报告,证明自己履行了监护职责,这也是意定监护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李辰阳说。

刘凤和钱昌是30多年的老邻居。钱昌一生未婚,性格比较孤僻,和亲戚也少有往来。而刘凤性格热情,与街坊邻里间关系融洽,见钱昌一人独居,经常嘘寒问暖,关心对方生活状况。久而久之,钱昌也被其热情打动,逐渐成为了朋友。

随着钱昌年纪渐大,身体也每况愈下,好几次生病都是刘凤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救治。钱昌觉得这并非长久之计,想把房子卖掉,在养老院安度晚年,然而他既无配偶也无子女,没有监护人签字办手续,养老院不敢接收。

钱昌找到普陀公证处,希望指定刘凤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最终,刘凤同意成为钱昌的意定监护人,钱昌也终于顺利入住养老院。

然而,出具了公证书并不代表工作就此结束。钱昌卖房得来的钱都寄存在普陀公证处监管,刘凤需要时找公证处支取,李辰阳自己也要保持后续跟进。除了每月一次接收监护报告外,他还会抽空前往养老院看望钱昌,确保刘凤正常地行使监护代理权。

李辰阳坦言,每一份意定监护公证都是一次漫长的马拉松,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时意识清醒,而意定监护职责正式启动却要等到当事人失能失智后,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意定监护终止等情况,公证员必须对意定监护双方给予时刻关注,这种关注往往要到监护设立人离开人世才能结束。

此外,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本身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李辰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意定监护公证往往还牵涉到遗嘱、“以房养老”资金监管等多种类型的公证,每次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提供的是系列法律工具组合,一套公证全部办下来,花费的时间也相当惊人。

“意定监护是一项推出不久的新事物、新制度,但它却满足了当下和未来社会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据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杨昌麟介绍,目前意定监护公证确实牵涉到大量的财力、精力,但是公证行业作为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应当全力支持这项工作。今后,公证协会将在更大范围整合资源,发动更多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参与其中,同时与更多社会组织谋求合作,共同打造公证服务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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