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日期:2019年10月3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公告〔 2019〕1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经前期试点和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序号
  HS编码
  HS编码名称

  1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2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3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4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5
  870830940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6
  8708309500
  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7
  870830960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8
  8708995900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