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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团向广东省提出社区疫情防控法律建议

日期:2020年02月14日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  作者: | 字体: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为此,广东律师协会近期成立了广东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以下简称“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各市亦积极响应纷纷成立了市律师服务分团。目前,包括总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村(社区)服务分团及21个市律师服务分团在内,近2000名广东律师参与其中。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服务分团根据深入基层的经验,认为广东省作为流动人员流入地,除了严控输入型疫情病例之外,社区防控是疫情防控的第二道防线,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第一时间向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依法抓实抓细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的专业法律建议。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对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很有参考意义,将其作为省司法厅督导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参考,并要求广东律师协会同时向省有关部门呈报。


《关于依法抓实抓细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建议》从社区防控措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随着外来人员返回工作地,并按要求进行健康申报,甚至自我隔离,仍可能有1%的人没有如实申报,这是社区工作中最危险的情况,要消灭社区防控中的类似此类死角、盲区,需要进一步发挥法治的作用。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服务分团从统一和规范疫情防控措施发布、改善社区登记制度、加强法治宣传等7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务求能改善社区防控的法治工作,确立法治权威、强调法律义务与责任,及时打击,突出法律责任的承担,以阻塞社区防控漏洞,推动社区防控抓细抓实,不留死角。





01

统一和规范疫情防控措施发布

目前,部分由政府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基于没有统一的落款主体、内容缺少法律依据条款和法律后果的表述、形式上无法区分一般红头文件还是命令或决定等多种问题,直接影响防控措施的执行效果。


为此,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建议由省政府出台《广东省疫情应对指挥部防控措施发布规范》,以规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发布内容和形式,在满足实际防控需要的前提下,对防控措施的发布做适当的规范。


(一)区分发布公告劝告建议型和义务责任型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分别发布,或在同一公告中明确哪些是义务,必须遵守,哪些是劝告与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


(二)内容上增加法律条款,突出法治权威。即加入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生效条款。尤其是针对义务责任型内容的发布,应有必要的法律威严,也有利于公民遵守。


(三)建议署名和落款上,统一为“XX指挥部+发布机关”。“XX指挥部”表明是出于疫情的紧急应对文件(区分一般红头文件);发布机关是代表行政主体(指挥部只是协调指挥机构,并非行政责任主体),并加盖印章。既显示突发应急的法律特征,又彰显行政责任承担的法治政府形象。


(四)建议义务责任型防控措施的发布,在发布主体上,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公民重大权利的限制,建议由区级人民政府或以上机关发布(虽然按规定市、区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均有权发布),并依法律规定报同级人大备案,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彰显法治精神。政府职能部门发布内容以劝告建议型为主,以及仅限于较轻的限制措施等事项。


(五)建议义务责任型防控措施的发布,建议使用“命令”“决定”这种公文形式,劝告建议型使用“通告”、“通知”公文形式。


02

改善社区登记制度

当前,社区登记环节的手续过于简单,缺乏必要法律手续;工作人员对上门登记的法律依据认识不清,底气不足,有为难情绪。如,只是简单询问“从哪里来”,登记也只是自报姓名和过往居住地,没有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并核验(或拍照);没有严格落实拍照、录像措施、没有责任与义务告知与签名。


以上相对简单的流程,难以保证社区防控的效果,难以满足当前严峻形势下的社区防控要求。建议由省或要求各地发布社区防控登记措施或规定。


(一)改善社区人员登记流程,视情况适当增加法律程序。如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要求其签字确认已阅读义务与责任告知书(纸质或电子,保证人人通知到),要求签字或录像固定证据。


(二)将出入口登记同时变成宣传的重要场所,如张贴义务与责任书,典型案例,口头告知违反相关义务的严重责任等,增加宣传的效果。


以上措施除了法律上固定证据作用外,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达到宣传法律义务与责任的目的,有助于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了解违反义务后的法律责任,阻塞社区防控漏洞。


03

加强法治宣传

居民对在疫情爆发期间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清晰,尤其是对于类似“戴口罩”“问从哪里来啊”“在家14天不能出门”这类严肃的防控措施和法律步骤,可能被当成是“生活语言”,严重缺乏法治的概念,更不明白法律后果。虽然部分社区已经开始了法律义务宣传或告知的程序,但内容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强调义务责任的少,更多是做成了“温馨提示”。


以上问题反映出,政府或缺乏针对疫情应对中的居民法治意识、法律义务与责任方面的系统教育和宣传。同时,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不区分义务责任型、劝告建议型内容,以及缺少必要法律条款等,也是原因之一。建议紧急在全省启动“疫情应对公共法律服务”。


(一)立即启动各街道、各社区、小区、城中村的“疫情应对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活动,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是居民法律义务、责任和典型案例。


(二)印发《疫情中的居民法律义务、责任告知书》,广泛张贴,保证每个居民都能阅读、知晓,或逐一告知。尤其是老人、城中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的重点人群,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三)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


04

加强依法打击处理

广东省打击违反防控义务方面(包括刑事立案和治安处罚)的报道不多。一方面说明依法打击力度不够,形不成威慑;另一方面,说明宣传报道不够。而这类群体是最危险的,如何防控住这最危险的1%,是社区防控的真正考验。


建议由省统一要求公安机关列出打击的重点,统一认识,打击一批,公布一批并做典型宣传。


(一)公安等执法机关应统一认识,确定违法行为清单和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不仅是刑事打击,也包括治安处罚。


(二)各社区防控单位注意发现、上报相关不配合、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时报警,及时查处。


(三)及时公布、宣传典型案例,现身说法。


05

依法宣布“疫点”明确法律关系

对于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场所,以及其它需要采取特别防疫处理和防控措施的地点,可以被认定为“疫点”。现在普遍做法是针对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地方,由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相关防疫、防控措施处理,但没有依法宣布为“疫点”,在法律上缺乏权威部门明确宣布为“疫点”,对依法实施针对“疫点”的防控措施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建议由省政府发文,由各市县自行“疫点”,并做好法治宣传,同时规范疫点防疫、防控的规范标准。


(一)对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传染病的地方,按相关规定依法宣布为“疫点”。


(二)根据情况,适时出台“疫点”的疫情防控规范。


06

依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政府对疫情咨询、报告和举报电话的宣传报道少,尤其是疫情报告和举报电话的重要性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部分地方没有设立,有的地方设立了却没有广泛宣传,更没有发现对举报的奖励报道。以上情况均不利于发动群众,更不利于监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建议设立疫情咨询电话,让居民能及时获得防控的专业知识,有利于控制疫情传播,切断传播渠道,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设立疫情报告和举报电话,有利于充分发动群众,发动居民及时报告疫情,及时举报防控中细小的漏洞,举报每一个“危险分子”,举报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的失职行为,这是把工作抓细抓实的利器;同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也是关系到防控工作能否“抓细抓实”的关键,监督要靠制度,不能单靠自觉。光是监查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发动人民群众来监督是重要经验。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同时建议省发文统一要求各级设立咨询、报告举报电话,并广泛宣传,并对有功者进行奖励。按省、市、区(县)、街道行政区域广泛设立辖区内统一的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制度,并广泛宣传。


07

明确防控工作责任人

当前,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普遍较高,自觉性也强,各级监察抓得也紧。但社区防控中出现的案例,反映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一定漏洞不够细致的地方。工作人员对大的行政责任承担是明确的,但需要做细做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每一项细小工作”责任人,并有一定机制督促工作人员对细小工作都尽心尽力,认真负责。


建议省里选择一个街道办做试点,(限定在一周内)将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任务、职责和责任清单化,将任务分解到每一细小工作进行落实,以促进社区防控工作更细、更实。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期间的法定职责和失职后果进行梳理、列出清单,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强调纪律和责任。


(二)对疫情防控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人(包括原本在国家机关上班人员、依法律规定和受政府委托行使防控职责的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三)对受委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其履行职责时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应通过一定方式明确授权手续和责任。





另外,针对现在各小区各单位在社区防控中做法不一样,还缺乏更细致的指引和规范要求;缺乏经验交流机制;需要设立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防控措施的机制、效果、各小区执行中漏洞进行科学的评估、及时反馈整改,这对于阻塞社区防控死角与漏洞是大有裨益的。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模板》等附件。

(本文由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服务分团王佳强律师执笔,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服务分团、广东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审定。)


资料来源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服务分团、广东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

编辑、排版|冼儿

校对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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