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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年10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发厅函〔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内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教育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组织修订教育统计调查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协调教育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本领域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组织本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相关机构、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本领域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开展本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教育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备性;严格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不受干扰;对违规干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的,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授权,不得提供、发布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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