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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

日期:2021年01月2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深龙府办〔200688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年九月十五日

龙岗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应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符合城市规划,依法建设管理”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社区内能够满足10户以上(含10户)原村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原则上用于统建住宅。政府扶持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对统建住宅区优先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可以建设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审查、审批以及监管工作。

第七条 规划部门对新建住宅的建筑立面进行规范,以保证原村民新建住宅的整齐。

第八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九条 区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区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及街道办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核、审批、监管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各街道办设立专门工作部门(或指定工作部门专项负责),完成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培训等具体工作;受理、审核辖区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区相关职能部门,跟踪各部门的审批工作,取回批复结果及相关文件材料;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受委托的相应职责。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受理登记和调查核实等工作。当地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调查确认原村民身份及一户一栋原则中的户籍单位。

第三章 资格与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具备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的资格,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非商品住宅。

原村民是指截至200310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凡于2004331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分户的原村民家庭、已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家庭、已满30周岁的单身原村民,均可认定为一户。

在城市化转地过程中,已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登记的未建房户直接认定为一户,但不得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原村民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报建手续: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在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三)未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统建房;

(四)用地未列入近期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原村民统建的,实行总量控制,单项指标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原村民已建成的非商品住宅,以及20041028日前开工被责令停工待处理的非商品住宅,不足480平方米的,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可以扩建、续建的,可扩建、续建至480平方米。

原村民对已建成的非商品住宅以拆旧建新的方式进行改建的,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住宅确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20041028日前开工被责令停工待处理的非商品住宅,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规划土地监察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一节 用地申请

第十五条 原村民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需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原宝安县政府、镇政府、龙岗区原各镇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批准的住宅用地(宅基地),原村民用于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均需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原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到居委会领取填写《龙岗区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2、辖区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

3、用地位置图(由原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住宅用地〈宅基地〉坐标并制图,申请新建用地的除外);

4、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的,须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

5、原村民对已建成的非商品住宅以拆旧建新的方式进行改建的,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住宅确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材料;

6、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收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用地申请,应在本辖区内公示10天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新建住宅用地应预选地块并制作用地位置图。

第十七条 街道办对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龙岗区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街道办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资料集中上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管理部门,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建房用地是否在近期旧改范围内,并签署意见;不属近期旧改范围的,应将用地申请资料交街道办报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他用地申请资料一并交街道办报国土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土主管部门按照原村民居住用地划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凭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10个工作日内在《龙岗区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节报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原村民取得住宅用地后应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原村民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应到当地街道办领取填写《龙岗区原村民建房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方案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龙岗区原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4、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

5、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转报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街道办应将核发到本街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期报区查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原村民统建住宅的,规划审批手续参照商品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办理,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节施工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原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施工登记或审批手续。

原村民申请办理施工登记或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

3、施工合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5、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价不超过30万元的,原村民向当地街道办申报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各街道办依据本地情况制定;施工完毕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保证金全额退回。

施工合同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原村民统建的,报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街道办和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齐报建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开工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办理施工登记手续,或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节 建设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原村民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按违法建筑行为查处。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牌,公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完成后,原村民应根据“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向街道办事处和消防、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住宅,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20041028日前开工被责令停工待处理的非商品住宅,超过480平方米的,按规划土地监察法律法规处理不需拆除的,原村民可以申请办理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申请时需提供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按规定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详细规划,加强原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的指导工作,提高规划审批工作效率。统建住宅的详细规划由申请人自行制订报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施工过程中,街道办、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原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要求建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由街道办或者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的,应以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和先期入住原村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规划部门根据住宅建设情况,可要求街道办先期完善部分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原村民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工作措施。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区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实施。街道办组织辖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制订防火制度,掌握辖区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将防火工作落到实处;领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产权人和供电、燃气等经营单位,整改火险隐患;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社区居委会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楼日常防火工作,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对居民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工作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定期向街道办汇报防火工作情况,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区查违机构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原村民住宅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原村民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批准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抢建行为。对巡查监管不力的,依照《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办事程序和管理办法,并可采取依法委托部分权限给街道办等方式,简化相关办事程序。

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应及时公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程序,设立宣传点,为申请人解疑释惑;通过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街道办应每月将本区域原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报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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