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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年07月02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秘函〔2021〕36号


福建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福建省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
  2021年2月9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认定福建省三明市为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

2021年6月25日


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力度推广医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推广基地(简称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所在地方的医改工作应当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工作机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重要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医改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形成符合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全国医改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
  第三条  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按程序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应梳理改革路径、步骤和方法,凝练改革内在逻辑和政策组合,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医改政策、传授实践经验,讲清说透改革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和解决方案,推动改革经验在全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第五条  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不得发证、评奖,不得组织或承办营利性会议、培训等活动,不得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第六条  建立全国医改经验推广基地的评估和退出机制,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评估,对于已完成经验推广任务或出现推广能力不胜任、推广效果不佳、医改工作停滞不前、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况的,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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