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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附加检验”修改为“临时检验”。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六、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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