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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十五)浅析承运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技巧

日期:2009年03月3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一、承运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1、  迟延发货。根据相关规定,承运人迟延发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1)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并经托运人同意外,承运人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时或者当承运人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时,承运人应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此外,承运人未能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车站,应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20%的违约金。(2)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后未配置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货物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20%偿付。但由于法定原因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3)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4)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超过约定的期限到达目的地,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但因气象条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的,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  将货物错运。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无偿地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交正确的收货人,若逾期运到,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毁。在此种情况下,承运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或既得利益的丧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  联运货物损毁。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但应先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  受托运方欺诈而遭受损失。托运方的欺诈方式有:(1)托运人并无货物需要托运,而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反运输规定的行为;(3)托运人虚报货物重量,以致引起运输工具损坏或货物损坏;(4)托运人使用虚假的伪造证明或者偷用空白介绍信等方式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二、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1、  加强调查托运方的履约能力。承运人要注意调查清楚托运方有无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如何等。对于代理他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对方,要了解其有无委托授权证明,不要盲目与其签订合同。

2、  认真审查货物运输合同。首先注意托运人关于货物名称的填写,分清是普通货物还是特殊货物;还要审查其填写的货物数量、重量或体积以及货物的包装和装卸,以防止托运人对货物随便包装,致使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物的压坏或者腐蚀造成货物毁损、短少、丢失或其他损失而借此索赔;此外,应仔细核实货物装运时间、目的地、收货人及违约责任。

3、  健全自身机构和制度。为堵塞诈骗活动的渠道,运输单位或部门应制定一套包括以下内容的制度:运输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的制度;运输合同的合同专用章与运输合同的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运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4、  抗辩事由的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获方本身的过错。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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