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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业急转之下,市场与法律博弈

日期:2009年01月05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市场经济就是合约经济,签订合同之后信守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工人罢工、金融海啸等法律上规定的可能是“重大情事变更”的特殊情况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依此为由适当变更合同而不属于违约。随着金融海啸影响力的扩散,市场与法律的博弈正在逐渐展开。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进行更多的研究、有更深刻的认识。

—— 深圳龙岗律师

去年10月份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废铁、纸皮等价格急剧下降,整个废品行业也大受冲击。这三个月来,龙岗区的250多家废品回收站的负责人过得并不轻松,一方面面临着废品价格持续下降带来的亏损,另一方面还要发愁向龙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缴纳10万元加盟费用的着落。

「废品回收站」行业萧条加盟费太贵

昨日中午,记者在龙岗区政府附近见到了几家废品回收站的负责人,他们拿着几份厚厚的材料,其中包含一份厚达15页的各废品回收站负责人联名签字的材料。记者注意到,这份材料上来自龙岗、坪地、布吉、平湖、横岗等多个街道办的近110多家废品回收站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按手印。“我们从1997年开始从事废品回收,直到2006年为止每年都向再生资源公司交4万元加盟费,就在2007年,该公司将加盟费提高到10万元。”一名钟姓负责人称,目前经济不景气,整个废品行业几乎陷入瘫痪,10万元的加盟费实在太贵。

记者注意到,再生资源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与龙岗区中心城一家废品回收站签订的加盟合同中明文规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一次性缴纳当年加盟费8万元,缴纳风险抵押金1万元,缴纳管理服务费2万元;或者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2万元后,分两次缴纳当年加盟费。随后,钟姓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一份2007年的收款收据和一份2008年的发票,显示加盟费和服务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记者见到一份由再生资源公司2008年10月29日下达的《关于签订2008年度加盟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的通知》,要求各加盟站在200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缴纳2009年度的各项费用,“缴清相关费用的加盟站,凭全部收据到所属管理服务部签订加盟合同”。“我们在去年10月底接到通知后,在各个街道派出了多名代表前去与再生资源公司的董事长协商收费问题,但一直谈不下来。”另一蔡姓负责人称,为此他们110多户联合请了律师于去年12月26日给再生资源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

“去年12月29日,我们没有收到律师函的回函,却收到对方下达的一份通知。”蔡先生说。记者见到这份《关于调整加盟费标准和上缴方式的通知》上,取消2009年度押金,将2008年度押金转为加盟费,加盟费由原来10万元下调为9万元。“通知要求我们2009年1月10日缴纳所有费用,否则将收回经营权另行处置。”蔡先生称,他们已于去年12月30日联名向龙岗区委、区政府、区工商局、区贸工局多个部门递交了《关于深圳市龙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乱收费情况反映》等材料。

「再生资源公司」是否续签合同属自愿行为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再生资源公司杨董事长。“这10万元的加盟费是2006年年底由龙岗区政府的六个部门对废品回收行业进行联合整治统一清理后,双方经过初步协商确定的价格。”杨董事长称,此价格在与各个废品回收站签订合同时有明确规定,属于经济协议价。“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也作出了主动下调价格的决定。每家废品回收站少收一万元,相当于我们公司减少了250万元的直接经济收入,也是为了与他们共渡难关。”

杨董事长表示,各个废品回收站愿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市场自愿行为,经营者也可以选择不续签。“废品收购作为一个行业,政府为了避免任其泛滥,有一些控制性措施。”杨董事长称,目前已有一半的人缴清了费用,还有一部分人持观望态度。

卖得越多亏得越多

记者走访了龙岗片区的多家废品回收站,在龙岗街道辖区一个废品回收站里,记者见到该回收站的仓库里面已经打包好的废品堆积如山,门前的空地上还有很多尚未打包的废品。据回收站的张老板介绍,去年奥运过后废品价格就开始有下降趋势,国庆节后更是急剧下降。“废铁由原来的3800元一吨降到1700元一吨,铜由原来的6万多元一吨降价为2万元一吨,不锈钢从2.8万元一吨降到8000元一吨,而纸皮原来是1600元一吨现在只有五六百元一吨。”张先生称,每卖出一吨废品就要亏不少钱,卖得越多亏得越多,现在已经亏了将近400多万元,只好将余下的先打包库存起来,等候时机再出售。

据了解,该回收站属于比较大型的回收站,不少小回收站早已经空空如也。紧挨着该回收站的另一家回收站门前大锁把门,里面看不见任何废品。而在龙城一家小型的回收站里,几名工人正在进行最后的清理。“所有的废品都卖空了,还不够缴纳10万元的加盟费呢。”该回收站老板说。

国家正拟条例禁收加盟费

龙岗律师傅律师认为,根据2007年5月1日生效的由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向工商局申请办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营业执照。

“现实中任何废品回收站想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必须向再生资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缴纳加盟费用,明显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傅国腾律师说,“商务部正在制订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其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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