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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十七)股权融资风险下,企业应当有所准备

日期:2009年04月0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现实经济交易活动中,上市公司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券欺诈。

(1)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

(2)操纵市场。行为者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其目的是获取己方利益或者减少自身损失。

(3)欺诈客户。这一行为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发行人或发行代理人;其使用手段主要是在证券发行、交易和其他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4)虚假陈述。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

(1)擅自发行证券。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2)为股票交易违规提供融资及透支交易。

(3)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

(5)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目的是为追求高额利润,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为防止造成自身伤害,必须作如下准备:

1、融资心态应平和。无论是已经上市还是即将上市的公司,都应具备长远目光,要做到真正从企业的长期利益出发去制定经营策略。

2、股权比例应科学。若股权出让比例过大,可能导致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若股权出让比例不够,又可能使得资金提供方不满,从而导致融资失败。因此,要注意平衡处理。

3、审查股票发行条件应严格。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股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其条件包括: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项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所需条件包括: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做好上述准备,企业才能有效防范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使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不必要的损害。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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