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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二十七)虚拟世界的纷争——浅谈网络知识产权的风险及防范

日期:2009年05月0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信息经济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众企业为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而不可或缺的经营工具,但在这个与现实相近的虚拟世界,也存在着许多的纷争与纠葛;而对众企业而言,最主要的也就莫过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与维权了。

在现实案例中,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纷争可以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网络作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权等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等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争夺注意力而大量埋设关键词的行为。

(2)将网络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这主要表现为: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出售;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帖他人作品;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等。

(3)非法争夺域名注册。这种现象主要包括:①域名抢注,即“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注册机构在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之后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②域名混淆,主要包括“盗用”和“淡化”两种,前者是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利用其知名度或其他优势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后者是故意降低其他企业的知名度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③域名反向侵夺,即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实质是一种网络敲诈行为。

对实际经济生活当中存在的诸如以上种种网络侵权的现象,若欲防止其发生,各方则皆应做好相关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以下是几点参考建议:

1、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须依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理论,分别对网络服务商不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等等作了相关规定。

2、网络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可采取如下几种措施进行应对:

(1)向网络服务商发出警告,并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其必须将侵权内容及时删除;

(2)向网络服务商索要证据,当权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商有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的义务。

(3)当事人可采用权利登记、电子认证或要求网络服务供应者提供相关证明或申请专家鉴定或由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等方式来收集有用证据,并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4)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警告但被拒绝的,可向法院申请禁令,先行制止侵权行为,以防止损失扩大。

3、进行维权时,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由此可见,与现实世界一样复杂的网络虚拟世界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当权利人的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进行合法维权,以免损失扩大。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深圳龙岗律师网法律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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