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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社论:欲强征管保税收 应推进税制改革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不出意外,经济形势已经影响到政府税收。为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是,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很多读者将此与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自行申报联系起来,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事情。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因此,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是纳税人个人的事情,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而是扣缴单位的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向人发钱的各类行政机关、公司等机构的事情。

现在将要推行的这项制度与纳税人个人的关系仅仅是:按照此一制度,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只不过,在现实中,税务机关并没有主动向目前已被覆盖在此一制度下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只有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才会做这件法律规定其本应主动做的事情。

由此看来,本次意见不过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技术性措施而已。这是过去十几年税务机关既定政策的延续。这些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强化税收征管,各项税收的实缴率已有大幅度提高。这也是政府税收高速增长的一大原因。目前经济不景气,税务机关的税收增长压力较大,自然得进一步强化征管。可以预料,税务机关未来还会出台更严厉的措施。税务机关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也正是为了更全面地收集人们的收入信息,不论是否达到应税标准。税务机关由此掌握所有获得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为未来建立更严密的征管制度创造技术条件。

毫无疑问,既然征税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则采取种种措施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实缴率,也是税务机关分内之事。换一个角度看,堵住税收漏洞,其实也可以保证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不过,技术视角的努力终究是有其内在局限性的,事实上,从目前公众及舆论的反应看,对于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很多强化征税措施,公众似乎有某种抵触情绪。原因在于,目前的税收政策是单向的,即政策都由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仅为了税收机关的便利,为了政府增收,而几乎没有什么政策是增加、维护纳税人权利、增加其便利的。很多问题,民众已有强烈呼声,但税务机关始终没有采取相应办法。

举例来说,尽管已有法律规定,舆论也再三呼吁,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然不能自动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建立了那么完善的税收电子信息系统,搜集了那么多纳税人信息,也可借助扣缴单位,因而,向纳税人开具、邮寄完税证明,应当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缺陷,也早有专家指出,舆论也多有批评。比如,按月征收,而不是像大多数国家那样按月扣缴,按年综合计算;仅对个人征收,而根本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同时,也没有建立起最基本的抵扣制度。去年底,重庆市出台地方政策规定,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的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部分。此政策旨在刺激房地产市场,取向却是正确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子女教育、意外等等,都应有合理抵扣,但这些目前均付之阙如。

同时,强化征管也很容易被民众理解为捡软柿子捏。强化征管的压力主要被普通工薪阶层承受,而大多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目前保留下来的国有垄断企业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层,依然有大量非货币性收入,甚至超过其货币性收入。而这种收入未被计入应税所得中,当然也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此种种问题迟迟不得解决,税务机关仅从技术角度考虑强化征管,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群体、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纳税大头(普通工薪阶层)的纳税意愿。从长远来说,税的基础应是纳税人的同意,至少是认可。为此,税务机关及整个政府,就应当尊重纳税人,对纳税人的呼吁作出积极回应。在税制本身多有不合理之处时,除了从技术上考虑加强征管外,还应从制度上考虑深入改革税制。此乃增加政府收入之最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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