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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实务(三十七)债权人,请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2009年05月1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通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案件发生后,案件当事人已经应诉,审理工作也已开展了起来,但最终却发现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因没有通过年检甚至没有办理年检手续而被注销了登记或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最终导致其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而其财产却在事实上存在,并进行着有关的经营活动。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都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在债权不能实现时,既无法对公司提起诉讼,已提起的诉讼也不得不裁定终止。

在我国,企业未经清算或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务作出合法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

清算程序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前置程序,只有公司在终止之前进行清算,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在现实当中,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已成为使公司终止的最简单方式,而一些企业为逃避债务,往往深谙此道,这就给公司的债权人带去巨大的损失。

那么,债权人若要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企业的不法行径进行一一破解。

首先,倘若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或者约定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影响企业生存的重大违约或侵权事由出现,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起诉并要求解散企业。而当企业法人终止以后,投资者或债权人可以向股东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一般说来,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而集体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当联营企业终止后,其各联营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分别是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者董事会;而对独资企业来说,其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则是唯一投资人。

其次,投资者或债权人应对合法的责任主体进行确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若企业投资人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则企业应当承担清算责任,而若企业存在出资问题,则必须补足出资并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将企业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企业能够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债权人可单独将该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者作为被告起诉。

那么如果终止的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又该如何求偿债权呢?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此三种经营实体解散后,皆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而在实践当中,投入经营的通常是家庭财产,因此,法院一般将投资者的家庭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在这里,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

综上,对于已终止的企业,债权人必须注意以合法有效的手段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否则,将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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