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龙岗法律顾问(65)公司股东出资的有什么法律风险

日期:2009年08月0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公司股东在出资方面也受到法律的种种约束。

第一、股东出资类型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东出资方式,《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了防止实有财产与公司出资额之间出现差额,《公司法》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进行严格控制,规定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也就是说,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时,公司出资人不能一味追求高估值,虚假抬高被评估实物的价格,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垫付出资的经营风险。

深圳龙岗律师网经手的法律顾问案件中,经常发生股东之间互相垫付资金、代替其他股东出资,或者以债务转换成股本的方式的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合作的条件后来发生了变化,如双方关系破裂、合作基础变化、市场变化等,这些会导致各方股东合作、依存关系变弱,甚至产生利益冲突,这时候就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第三、股东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只有履行了缴纳出资义务,公司才能实际拥有所规定的注册资本,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为了保障守法经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设置了许多处罚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严重危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或者违反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管理规定,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刑事责任。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