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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调解有望纳入律师执业范围

日期:2009年08月18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刚刚闭幕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建议,应建立律师执业能力的科学评价机制,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执业范围。

张军建议完善委托律师代理收费、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制度,可考虑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定,对于律师促成调解、和解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同样代理费用,以激励受委托的律师促进调解、和解的积极性;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在保障其基本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律协还可会商法院,对于在辩护、代理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提出有见地的、被法庭采纳的意见的,应当增加补贴,以激励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建议拓展律师的执业范围,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执业范围,允许律师接受矛盾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外,自主主导开展调解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以更有力地调动律师参与“大调解”的积极性,为全面促进调解工作提供新的生力军和更大活力。

观点: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律师一向来都有参与谈判、调解等业务,所以张院长此番建议也不算新奇。

而至于收费标准的问题,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虽然中国地域辽阔,且每个调解的案件都千差万别,所以建立一个统一标准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务”。但是,以省一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收费的指导性标准还是比较可行的,而且建立一个这样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的理解,也有利于律师的实际操作,这样标准的推行即可以推动案件向调解的“和谐”方向发展,又能够保障律师的合法收益,应该还是可以促使更多案件“和谐”地调解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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