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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1大运会将享多项税收优惠

日期:2009年10月14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市2011年举办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最近有了税收优惠政策利好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了《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明确了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组委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1.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2.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3.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4.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5.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其他税种方面的优惠还有: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免征车船税。

对参赛运动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据市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解释,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据市地税部门解释: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此外,该文还明确了对亚运会、大运会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其他特需物资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编辑:深圳市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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