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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裸体官员”不得任党政正职

日期:2009年11月26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昨日,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颁布实施。

“两个规定”着力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事前防范、事中管理和全程监督有机结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谭国箱评价:“这将大力推进深圳反腐倡廉建设再上新水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穗明出席了发布会。

谭国箱认为,“两个规定”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监督为重点,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做到用制度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从政行为,可有效杜绝“真空地带”和“盲区”,把可能出的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据了解,“两个规定”除把中央、省委的工作要求具体化,以及对过去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外,不少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如“拟任干部的延伸考察”等,还有的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的管理制度等。“两个规定”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裸体官员”: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解读①《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 我市昨日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刚性的法规制度对“一把手”权力设限,在诸多领域进行了创新和突破,如明确“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等,有望进一步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裸体官员”不得任党政正职

《规定》的一大创新就是加强了“裸体官员”的管理。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同时还规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党政正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责制度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离任检查制度。

“一把手”不直管4个事项

《规定》确立了“一把手”4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明确:“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

干部选拔任用须经票决

《规定》以“一把手”权力运行的轨迹为主线,重点关注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对权力进行分解,对权力行使设定清晰的“禁区”,并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细致的规范,以防止权力失范失控。《规定》共计20条,主要从规范“一把手”用人权、构建权力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强化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3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建构。

干部选拔任用是“一把手”的核心权力之一。《规定》做出以下规定:建立“一把手”选拔任用票决制。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应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委组织部《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由市(区)委全委会(党工委会)或市(区)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对任职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考察对象应申报财产状况

规定要求建立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和个别酝酿制。按照《规定》,个人推荐干部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规定》要求将个别酝酿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上会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领导充分酝酿。

还要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3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职能部门不得“上交”责任

《规定》明确要求,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四种具体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杜绝借请示上级之名逃避责任现象。这一创新之举颇受社会瞩目。不能“上会”的具体个案为:政府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标段划分、确定政府采购特定条件的具体个案;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的具体个案;确定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企业的具体个案;其他属于本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个案。

按照《规定》,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职责范围内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项等,依法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核条件、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报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不得借请示上级之名规避责任,将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等具体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决策将予以撤销。

发现违纪苗头就要“打招呼”

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并不仅在于纪律监督,还应扩展至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因此,《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而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党政正职在违反党纪政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警示和提醒;对信访反映其与请托人有私下交往的,要及时进行“打招呼”教育等。

解读②《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出特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免职

昨日颁布的《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明确,一旦发生特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分管副职等将被免职。

《问责暂行规定》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用人失察失误要被问责

如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也要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将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公共安全事故设初步问责制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

为了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启动问责,给市民群众一个“交代”,《问责暂行规定》创新设立了初步问责制度,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应在24小时内召开现场会,并在国务院、省作出问责决定前,作出初步问责决定。

对特别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将责令有关党政领导正职公开道歉。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而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除要求有关党政领导正职公开道歉外,还将对区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管副职、街道党政领导正职停职检查。对街道党政领导分管副职免职等。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将归入其个人档案,且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6种要问责公共管理情形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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