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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规范和制约“一把手”权力运行硬性规定

日期:2009年11月26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如何用刚性的法规制度对“一把手”权力设限,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昨天,市委市政府向媒体发布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下称《监督》)、《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下称《问责》),成为切实规范和制约“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大刀阔斧的“破题之作”。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穗明出席新闻发布会。

深圳明确规定,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四种具体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杜绝借请示上级之名逃避责任现象。这一创新之举颇受社会瞩目。不能“上会”的具体个案为:政府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和标段划分、确定政府采购特定条件的具体个案;涉及土地管理中的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的具体个案;确定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企业的具体个案;其他属于本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个案。

《监督》严把“一把手”入口关,“裸体官员”的管理制度有了突破。深圳明确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与此同时,深圳明确规定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为了在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启动问责,给市民群众一个“交代”,《问责》创新设立了初步问责制度,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后,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应在24小时内召开现场会,并在国务院、省作出问责决定前,作出初步问责决定。

谭国箱指出,两项规定从“权、钱、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常态监督的途径和办法,《监督》着眼事前监督,《问责》侧重事后处理,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从政行为,体现着规范、预防、爱护和惩戒四大作用。做到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规范权力的制度,哪里有权力的运行,哪里就有监督的眼睛和踪影,杜绝“真空地带”和“盲区”。

谭国箱: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强化监督管理“一把手”

深圳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出台一系列具体针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昨天,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在市委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两项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他强调,两项规定不仅划定了制度“红线”,也规定了“越线”应承担的责任,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切实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问题,强化硬性规定,实行刚性约束。

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监督

“两项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又一次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谭国箱直奔主题。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谭国箱解释说,“两个规定”就是从“权、钱、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制度漏洞,形成有利于防止和纠正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科学机制,做到用制度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从政行为。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两项规定’就是两道防线,一道是监督防线,一道是纪律防线。”谭国箱强调,《关于加强对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下称《监督》)着眼事前监督,《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下称《问责》)则侧重事后处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与纪律、法律追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切实增强了监督的工作力度。“两项规定在作用上相辅相成,共同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主旨。”

切实解决各级党政“一把手”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问题

谭国箱对两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体概括。《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的具体操作制度;完善权力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对权力结构进行科学分解,确保管决策的不管执行管执行的不管监督,强化对决策、执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经常性监督以及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要求等,紧紧抓住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重点,切实解决各级党政“一把手”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问题。

《问责暂行规定》共4章28条组成,是市委、市政府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区委、区政府以及管委会领导班子正副职等实施问责的具体办法,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基本涵盖了当前反映出来的应当问责的事项。

两项规定可操作性强 不少规定有突破和创新

“两项规定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谭国箱表示,这些制度有的是把中央、省委的工作要求具体化,如“完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拟任干部个人重大情况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情形”等;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如“个别酝酿”、“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公共安全事故问责”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拟任干部的延伸考察”、“谈话和诫勉”、“‘打招呼’教育”等等。

“有的制度则注重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进行了突破和创新。”谭国箱举例说明,比如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的管理制度;再比如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政府性基金发放等具体个案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等。谭国箱强调这一方面体现责随事走、权随事移,杜绝借请示上级之名逃避责任的现象,同时也为市(区)领导真正“减负”,从“会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出思路、把方向、抓决策。”

划定制度“红线”规定“越线”应承担的责任

谭国箱强调,两项规定不仅划定了制度”红线“,也规定了“越线”应承担的责任,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切实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问题,使监管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强化硬性规定,实行刚性约束。

谭国箱列举了两个规定中的刚性规定。他说,在《监督》中明确规定,对于各级党政“一把手”违反规定,仍然直接主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工作的;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不得列入会议决策的违法、违规事项做出决策的等各种具体情况,分别对“一把手”和相关的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还有,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专门设立了初步问责制度,以便快速启动问责。为切实行使监督职能,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是为了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人事制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谭国箱特别强调,规划国土资源委、财政委、科工贸信委、住房和建设局要根据《监督》的要求,要在三个月内拿出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变更用地性质及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征地补偿、补交地价、政府专项资金发放和政府采购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出认定标准、审核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办事一律对号入座,符合标准不办理的,视为不作为,不符合标准乱办理的,视为违纪给予追究。

谭国箱最后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两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人事制度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全面了解两项规定的贯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在贯彻落实中责任不明晰,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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