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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代理律师:民告官要最终说法

日期:2009年12月30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12月30日消息,针对12月31日下午15:30分宣判的“废标案”,广州格力空调代理律师谷辽海今日下午向腾讯科技发来有关明日法院宣判结果的预测,并强调广州格力空调打这场官司就是要最终说法,一旦明天败诉,将会发起一系列新的法律维权行动。

以下为谷辽海律师有关“废标案”判决结果的分析原文,无删减:

明天法院的裁判结果简析

近两天,许许多多的媒体记者来电向我询问,明天法院的裁判结果会是怎么样的?法院会判决“格力空调”胜诉还是判决广州市财政局败诉呢?或者截然相反;或胜诉或败诉,法院都会有哪些理由?“格力空调”的代理律师,怎么样分析未来的两种结局?倘若败诉,未来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等。

“格力空调”持续两个多月的“民告官”诉讼,尽管明天就会有初步的定论,但我们至今还不能确定法院的裁判结果将会怎么样,在裁判尚未有肯定结论的时候,我们仅仅只能就明天的两种可能的不同裁判结果进行一下分析,即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换言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全部得到支持,或者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得到维持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下我们不妨对未来的两种情形,分别进行简析。

一、原告胜诉,即“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广州市财政局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的穗财法(2009)115号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广州市财政局败诉,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托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换言之,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对同一招标采购项目所进行的第三次专家评审结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以不同的新事实、不同的新理由,重新作出有关政府采购争议的行政决定;而且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明天倘若裁判格力胜诉,意味着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这是我们大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个“说法”,也是“格力空调”所盼望达到的诉讼目标。尽管这是原告和我们代理律师所要实现的期望值,但对于广州市财政局或者番禺区财政局来说,却是极大的难题。因为在未来的日子里,财政部门如果依据法院裁决内容重新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意味着“格力空调”原先的投诉请求需要得到财政部门的支持;可是,番禺区财政局早在一年之前已经“政府采购大蛋糕”许可给了其他供应商,且相关利益部门均已获得了颇丰的利润。

换言之,“政府采购大蛋糕”实际上已经不可能从别人手中再行夺回来,重新交还给“格力空调”公司。倘若无法实现或达到这一结果,维护“格力空调”应有的合法权益,那么财政机关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可能会在未来面临巨额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得到支持,意味着,法院维持广州市财政局的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格力空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倘若真的出现这种完全出乎意料的结果,尽管广州市财政局、番禺区财政局这次能够侥幸获胜,但未来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并不乐观。因为第三次专家评审,其结论不管是支持还是否定“格力空调”,但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部门均不能改变2151.1887万元中标结果违法性的既成事实,因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的中标结果,是根据2008年11月18日第二次(所谓的“复评”)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的,而这次专家评审结论已经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完全推翻,也就是广州市财政局的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即《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第四页所确定的内容:“在此次政府采购中,格力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能否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是指第一次)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该行为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番财采(2009)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的行政决定送达后即具有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等方面的法律效力。从广州市财政局首次决定来看,争议的“政府采购大蛋糕”,其最终归属至今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这也是我们一个月之前,要求财政部门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据,也是我们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之一。就前者而言,如果广州市财政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意味着我们近期可以就财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财政部门即使能够侥幸躲过这次的法律风险,在我们即将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中,再次躲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估计可能性不大,换言之,我们将努力并等待未来最终的“说法”。

至于明天法院结果的具体评论,届时再答复。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

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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