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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变“白头翁”,工人告赢东家告律师,败诉收场

日期:2009年12月30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打工仔尹治国在东莞市明成电镀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因职业病头发由黑变白。经律师协助告赢东家后,尹治国又把当初免费帮他打官司的律师告上法庭,指称律师“不作为”导致他损失了11.5万元赔偿款。记者昨天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法院确认尹治国已经收到昔日东家23万元,尹治国败诉。

尹治国起诉称,东莞厂方答应一次性赔他23万元,尹治国给厂方出具了23万元的收条后却发现拿到的仅有11.5万元,在和厂方代表理论的过程中,厂方人员抢过尹治国已签名的“已收到23万元”的收条。在上述过程中,为尹治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崔律师目睹了全过程,还用录音笔做了录音。尹治国诉诸当地法院,但法院称无证据证明尚有11.5万元未支付。尹治国告工厂两审均以败诉收场。

尹治国认为,崔律师向法庭否认见过尹治国只收到11.5万元和收条被抢的事实,这个不实证言成为尹治国告工厂两审都败诉的重要因素,因此,尹治国向崔律师索赔11.5万元。崔律师反诉尹治国导致他名誉受损,要求尹治国赔偿他1元精神抚慰金。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东莞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尹治国收到了东莞市明成电镀有限公司的23万元赔偿款,尹治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只收到厂方11.5万元。本案中,尹治国没有举证证实崔律师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他在东莞两级法院败诉,与崔律师的代理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尹治国的诉讼请求。

至于崔律师反诉名誉权受损,法院认为,尹治国在起诉和解决自己主张的过程中,可以陈述自己的看法和理由,客观上也没造成崔律师精神上严重受损害的后果,故裁定驳回崔律师的诉求。

尹治国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尹治国状告厂方的官司中,东莞中院裁定尹治国败诉的依据是尹治国亲笔所写的“收条”,认为该收条证明了厂方已支付尹治国23万元的事实,这与崔律师提供的证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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