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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

日期:2010年01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据悉,这将是我国内地对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

谈到立法的初衷,负责起草该条例的深圳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余长秀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特别是一些妇女权益受到侵犯时,缺少一些刚性的法律依据。”

她举例说,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刚刚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女性超过40岁不能参保,男性超过50岁不能参保,这是对女性的歧视。

其次,男女不同年龄退休问题。虽然该原规定考虑到女性生理问题,但是提前退休导致女性养老金减少,在经济上造成女性生活质量的下降。另外,在一些公共政策方面,许多未考虑女性利益。例如长期存在的公共女厕所拥挤的问题等。

《条例》亮点

亮点1:实行性别审计

“将维权关口前移。”余长秀这样概括新法的特点。“我们会将性别分析、性别统计,纳入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前将可能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和性别歧视问题考虑进去。并且提议将性别预算纳入地方财政中。”她表示,例如,建造公共厕所时,应该考虑女性的需求,女公厕数量应适当提高,这个需要财政的支持。据悉,该法还将实行性别审计制度,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2:签发“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社会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减少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呢?《条例》对此作出了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也就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申请人等。

亮点3:男士也有育婴假

《条例》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

余长秀介绍,这一规定是希望能给刚当上父亲的男性多一些时间陪护配偶,并且可以享受更多的育婴乐趣。同时,她表示,这30天应该是由休假者自行安排,可以按需间隔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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