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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年11月1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重庆市南岸区一栋6层居民楼,藏身高速路下,网友拍摄图片发到大渝网后,被数十家网站转载,引起全国关注。该楼被戏称为“终年晒不到太阳、淋不到雨的最牛楼房”。具体报道:搜狐新闻 南方周末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居民楼藏身高速桥下,要忍受光线受阻、汽车噪音骚扰、汽车尾气污染、大楼结构被震坏等不良影响。然而重庆市南岸区有关部门不但接受了这种荒诞的事实,而且还为住在那里的拆迁安置户办理了产权手续。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按照南岸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蒋怡的解释,2002年恰逢重庆市政府重点针对拆迁户和长期未办到产权证的困难户,统一解决两证难问题。而这栋应拆未拆的楼房当年指挥部正好又没有依照程序申请拆迁许可,办理产权冻结手续。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将这座拆迁房灵活变通为安置房,并为拆迁户们办理了产权。面对“最牛楼房”流传于网络之后的质疑和批评,南岸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蒋怡“也觉得有些委屈”,称“政府也是在做好事”。看来真是“政府关怀,无所不在!”

现在先撇去民房置身高速桥下是否合理不谈——政府要容许这样的规划存在,咱老百姓一时半会也奈何不了,咱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如果高速桥从居民楼上开过,侵犯了居民楼的相邻权,居民楼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高速桥不得影响居民楼的通风、采光,不得对居民楼造成汽车尾气污染、噪音污染、楼房结构松脱等危害,如果因此给居民楼造成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可见,居民楼有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权利。那么,第一,如何“排除妨碍”呢?那就是要求高速桥停止通车,或者将通车噪音、尾气、震动等的危害降到最低。很明显,要求高速桥停止通车是不现实的,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将通车噪音降到最低。即可以采取在路面铺设减震沥青、限制车速、安装尾气过滤系统、安装隔音墙等方式减轻通车对居民楼和居民的危害。这些措施简单易行,有关部门应敦促高速桥公司尽快落实,以免激起更大的民愤。

第二,如何“赔偿损失”呢?那就是要求高速桥对通车噪音、尾气、震动等给居民和居民楼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害进行赔偿,如造成居民失眠、神经衰弱、听力下降、注意力分散的,应给予治疗和养护赔偿,如造成居民楼结构破坏、墙体松脱等的,应给予维修、赔偿等。

但是上述解决方案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如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将居民楼搬走。所以,如果居民甚至可以要求高速桥赔偿异地购房的费用。

但是,很明显,高速桥的建设是符合城市规划的,他也不应该无端端的承担这样的赔偿啊?那到底应该是谁承担最终的责任?既然高速桥符合城市规划,而居民楼又有房产证(也即可推定符合城市规划),那么肯定是规划部门规划出错,所以导致这样的“闹剧”发生,所以,最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规划局,高速桥可以状告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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