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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岗公交拍卖案可能翻案

日期:2010年05月0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横岗公交车企业“拍卖风波”最近有新进展。去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让该企业的580名员工极为不安,他们集体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前日,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院的裁定书,决定对该案重新审理,而在审理期间,将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这也意味着,这起备受关注的公交企业拍卖案有可能“翻案”。

焦点:究竟谁违约在先

该案一审在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时,争议双方就谁先违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横岗经发公司和横岗投资公司认为,在拍卖前公司已依法诚信地披露了全部情况,不存在欺诈,而且郝某在竞拍成功后,其代理人赵某虽然当场签署了《现场成交凭证》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却没有按照拍卖规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的原则。

被告郝某则辩称,原告事后解除拍卖合同、收回标的物违反了原告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相应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原告没有准备好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文本,故意不提交接收股权转让款的账号。此外,被告还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20年承包经营合同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协议应该删除。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表示,郝某显然存在违约责任,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该合同一定要被解除,还应该看拍卖协议上有无违约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对单方解除权的约定。

风波初起:拍得股权,却要更改公示条款

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龙岗区的国有企业,由横岗经发公司和横岗投资公司两大股东控股。因国有企业改制,20081月,两大股东决定转让拥有该公司的股权,并采用公开挂牌的拍卖方式。在拍卖前,交易所和拍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公告,开拍前4名竞拍人均表示接受转让条件。

在拍卖会上,自然人郝某以3000万元的竞价拍下了该公交车企业的全部股权,但是竞拍成功后,其代理人赵文波却当场表示不能接受公示内容中的235项,即公司存在未判决诉讼一宗;公司尚存在16年的《承包经营合同》;龙岗区进行公交一体化改革,公司经营权可能受到限制。

随后,竞买人拒签《股权转让协议》,拒交拍卖款。横岗经发公司和横岗投资公司在与其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08519日收回了拍卖的标的物,并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拍卖合同。

风波升级:司乘屡受“黑衣人”威胁

据横岗汽运公司的负责人邓先生介绍,就在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前,发生了多起公交车司乘被不明身份男子威胁的事件,致使公司部分线路公交车停驶,附近居民出行大受影响。

该公司的司机陈先生说,去年8月份,公司下辖的9306条公交线路公交车上,几乎同时出现三五人一组的“黑衣男子”,他们半路拦下车后,不容分说,便向车上的司乘人员强行发放“限期离职告示书”,并“奉劝”他们赶快辞职。

“他们恐吓说,若不配合,将承担极其严重后果,搞得我们员工个个人心惶惶,公司的车辆近半都停运了。”邓先生说。

此后,横岗经发公司和横岗投资公司的办公楼前还常出现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闹事。经调查,这些男子承认有人以每天200元的报酬请他们来闹。

判决引发员工失业担忧

2008121,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郝某拒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违约在先,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事后,双方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去年9月,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即使双方不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影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要求横岗经发公司和横岗投资公司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竞买人郝某办理横岗汽运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履行义务。

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横岗汽运公司580名员工的极大不安,他们向记者表示,违约方却最终胜诉,这一纸终审书如同解雇书,他们面临的将是纷纷下岗。

一位在横岗汽运公司工作了20多年的老司机告诉记者,“新主人在接手之前就给我们‘下马威’,让我们离职,说明他们根本不想接纳我们,即使能继续工作下去也将是‘朝不保夕’。我一家老小都在汽运公司上班,如果都被解雇,未来和前途谁来保障?”

横岗汽运公司的负责人邓先生向记者透露了同样的担忧,他表示,即使新股东承认经营承包关系,但将来在年审、购买保险等方面肯定会处处为难老员工,最终达到事实上解除承包关系。

风波再起:省高院将再次提审,审理期间终止执行原判

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出来后,横岗汽运公司的580名员工集体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之前,记者曾经在龙岗区国资办出具的一份调查报告中看到,从维护龙岗稳定,维护龙岗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角度考虑,国资办认为,经发公司不能与买受人在长时间持续违约的情况下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而龙岗区横岗街道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政府将支持抗诉,以夺回公交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

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书后,审查认为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时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前日,横岗汽运公司收到了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号:2010粤高法立民抗字第四号裁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次提审,而在审理期间,将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提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据记者了解,虽然《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由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例少之又少。“上述股权拍卖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检察院已经介入,足见该案的复杂和特殊程度。”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新兰这样认为。

记者同时获悉,目前横岗汽运公司经营的9条公交线路并没受影响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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