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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未成年人案审查逮捕有效避免错捕

日期:2010年05月1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是我国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不足最明显的表现。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阅卷权,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以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到场,检察官主持的听证方式审查逮捕,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就能够有效避免错捕,减少不当逮捕

  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下午3点,小波穿着黄马甲,跟随管教从一楼四号监舍走出,来到院子里的一棵大树下。这个16岁的少年个子不高,一脸稚气。

  今年1月8日,小波因盗窃罪被捕,被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小波扭头看看站在不远处的谢海———开庭时,是谢海为他做的辩护。作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选的20名律师,谢海与同行一道参与了自2009年3月以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正当化改革。

  小波案是谢海今年接手的第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沙坪坝区首例在侦查环节允许律师介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逮捕程序改革绝不是政治秀

  今年1月6日晚,小波望风,与另外两人合伙盗走一辆大马力摩托车,他们几次变现未果,两天后被警察抓获。

  就在小波等人被抓获的当天,谢海被通知到公安机关见证讯问过程。

  “通知我在侦查阶段介入小波案,我非常惊讶。”谢海清楚地记得当时接受沙坪坝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时的情形。

  谢海初入律师行业时,跟随一位老律师办理刑事业务,耳濡目染地体验了律师办刑事案件的两大障碍———阅卷难、会见难。当沙坪坝区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时,谢海并不相信这项改革能够走多远,即使在沙坪坝区检察院实施第一次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律师被准许复印不影响案件审查的材料的程序时,谢海仍觉得这些改革似乎是“陪太子读书”。

  此次沙坪坝区检察院提出并确立让律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就介入,以收集逮捕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程序时,谢海反应过来,这项改革绝不是一场政治秀。

  谢海看到盖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大红公章的文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看到拟定的《未成年人情况调查表》,参加了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组织的试点改革总结会、座谈会,及至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于2009年12月下旬会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谢海发现,这一改革从一个模糊的概念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

律师意见不再是空话套话

  谢海接手小波的案件后,通过多方走访了解到,小波的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外婆一起生活,外婆病故对他打击很大。此后,他飘泊社会,与不良少年交往,经常是有上顿没下顿。父亲远在福建打工,无法约束或管教儿子。小波14岁时,就有多次出入派出所的经历,2008年8月被劳教,一年后他随母亲到福建生活。这次与他人合伙盗窃摩托车,是小波刚刚从福建回到重庆才两个月,为了弄些去网吧的钱。而在不久前,小波的父亲因意外遭遇高压电击入院治疗。

  根据掌握的小波家庭情况、成长情况、犯罪原因,谢海按规定格式要求提交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表》,还向检察院递交了三份律师文件:一份调查报告、一份犯罪行为原因分析、一份律师介入意见。这些情况都将成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法院量刑时参考的重要依据。

  谢海告诉记者,以往在填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意见时,总能见到大同小异的套话,比如“经检查,与公安机关调查意见一致,建议批捕(或不批捕)”。“但这一次与以往全然不同。”谢海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沙坪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昌林认为,谢海的三份调查文字具有样本性的启示。

逮捕审查有效避免错捕

  重庆探矿机械厂后山有条小道,记者跟随律师毛立志步行向上,找到半山腰处极其简陋的一排平房。今年刚满20岁的小于带着两岁的儿子与体弱多病的婆婆住在这里。

  小于与丈夫盗窃犯案,丈夫被捕。由于涉案案值不大,情节显著轻微,法律援助律师介入调查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决定对小于免于起诉。

  毛立志让小于在一份落实户口申请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告诉她区检察院、司法局、区妇联都在想办法帮助她解决户口问题。

  记者了解到,小于的父母因为没办结婚证,所以她至今没有户口,现在与男友结婚也无法得到承认。

  毛立志说,小于的丈夫尚在羁押中,家中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假如司法机关不了解这个家庭的情况,将夫妻俩抓捕入狱再判刑,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陷入无助的境地。

  “对符合条件的,要尽量少关押,给条出路,降低社会矛盾的冲突。”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科长朱军对记者说,“在小于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免于起诉可以视为检察工作社会职能的扩大,其社会影响和结果更有利于社会。”

  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在介绍改革思路时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是我国审查逮捕程序正当性不足最明显的表现。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阅卷权,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并改变现在的行政审批模式,以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到场,检察官主持的听证方式审查逮捕,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就能够保证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从而有效避免错捕,减少不当逮捕,达到完善审查逮捕程序的目的。”

  对于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的内容,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这项改革将逮捕最主要的要件———逮捕必要性突显出来,具有非常大的价值。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也评价说,此项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文中涉及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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