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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让协议范本

日期:2010年07月1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该《决定》似乎放出某种信号,即以后农村集体土地可以更多形式进行“流转”,而经济发达地区,更多人是有意无意的将其理解为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由农民或村集体直接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于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包括深圳市龙岗区在内的许多地区掀起了一股新的“抢建潮”,所谓“抢建潮”,即农民、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或者一些小房地产商,通过独资、集资等方式,在未经国家征收的村集体土地上,建起了比以前的“农民房”规模更加浩大的花园式“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全部都没有合法的房地产证,有些甚至没有合法的“两证一书”。

在这股“抢建潮”中,大量的“小产权房”出售给市民,而“小产权房”唯一的证明其权属的就只有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售房合同》是购房者唯一的权益保障。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由于村集体土地禁止直接转让给私人或企业,所以这种将“小产权房”出售给他人的《售房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无效的,无论其合同条款如何齐备,由于其不具有合法性,这些条款也都是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但是,面对高企的房价,购房者还是经常冒着风险请求我们执业律师为其起草一份“有保障”的合同,那么,在现行法律、政策下,我们如何起草这样的合同呢?以下提供一个范本,希望可以让这个问题更加简单易懂。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解决乙方住房矛盾,甲方自愿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现约定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本协议项下包括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路   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占地面积   平方米,现命名为   小区,共  层,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位于  层,套内面积  平方米。

二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   元,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三 自乙方付款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四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拥有该房屋的处置权。

2、交易时,该房屋未设置抵押。

五 乙方义务

1、乙方应依据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因甲方的违约导致乙方失去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均居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深圳市龙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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