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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日期:2009年01月25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中小型企业;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对申请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对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金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的条件是:

(一)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上年度或当年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1、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作品登记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2、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作品登记量居龙岗区同行业前10名;

(四)申请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成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

(五)申请单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申请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资助金额:

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20个,经认定的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区科技发展资金每个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经费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可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版权、商标、成果登记、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以及当年的财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当年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纳税证明,验原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龙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金资助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资助的方式。

第八条 受理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考察评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受理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及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对通过现场考察评审的企业,初步确定拟资助名单,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划拨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龙岗区中小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并授予牌匾。同时,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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