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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日期:2009年01月25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 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

1、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有一件以上以该发明专利技术为核心

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2、该发明专利证书授权期限没有超过5年(以专利证书授权日为准);

3、申请资助的项目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上年度或当年销售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4、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5、项目实施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

6、项目实施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含PCT国际专利申请)补贴(不含

港、澳、台地区):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2、已向境外专利局(组织)或PCT受理局申请了该专利,且发生了相关费用。

(三)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申请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2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2、申请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必须按照不少于专项资金补贴金额一倍的额度,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所申请内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

1、申请单位必须在深圳依法注册并在龙岗区设立分所两年以上;

2、申请单位在龙岗具备办公场地以及人员,正常营业;

3、申请单位为龙岗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业务增长量比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且不满100%的,按照增长的业务量给予业务额2%的资助;比上年增长100%以上的,按照增长的业务量给予业务额3%的资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数额: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项目:

1、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国际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项,国家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2、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3、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申请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

(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非同一项目,本计划资助可与其他计划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相关资料:

1、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类: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格式)及其电子版;

(2)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版权、商标、成果登记、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体现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通过审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以及当年的财务报表);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当年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纳税证明,验原件)。

2、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类: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的,可以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收到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或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自收到境外专利局(组织)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自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提交外国专利局(或组织)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5)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已获专利证书的无须提交此项)。

3、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类:

(1)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2)上一年度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服务清单以及收款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立项的方式。

第九条 受理申请。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考察评审。

1、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每一个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现场考察评审邀请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2、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小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组成。

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签名,根据考察意见初步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以及资助额,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因违法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四) 项目申请单位未归还区科技经费借款的或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

(五)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现场考察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初步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由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划拨资金。申请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与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二份),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知会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 资助金额;

(二)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取得的无偿资助应采取专户封闭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的自有资金必须与无偿资助资金一起封闭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 “专项应付款” 科目。项目完成后, 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 “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 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 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汇报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主动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验收,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实施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1人)、区财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区内外技术专家(2人以上)共5人以上(含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每个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三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延期手续,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须从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龙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含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附电子版);

(二)所获成果、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的复印件;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笫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己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项目,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己拨的发展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

(三)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四) 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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