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深圳市龙岗区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日期:2009年01月25日 | 来源:法律法规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区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和优势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有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四条 区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计划,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对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无偿使用,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申请单位可在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信息网(http://www.lg.gov.cn/technic)(下同)下载并填写《龙岗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并同时提交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第七条 受理。区科技局受理项目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审。区科技局受理项目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区科技局聘请区内外相关专家3人以上(含3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公示。评审小组同意立项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条 立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请区政府主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结题

第十一条 实施。申请单位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龙岗区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网上下载,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合同签订后,申请单位作为承担单位,应立即进行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在项目进行到中期阶段时,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区科技局应进行动态分析和检查督促。

第十三条 结题。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填写《龙岗区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网上下载,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同时提交项目成果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区科技局收到结题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评审小组予以评审结题。评审小组由区科技局聘请区内外相关专家3人以上(含3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

承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应在项目到期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区科技局将酌情予以延期。承担单位在延期时限内,仍无法完成项目的,区科技局按违约处理,追回已拨经费,今后将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成果登记与推广

第十四条 登记。区科技局对已结题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予以公布,若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则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执行区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区科技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十五条 奖励。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区级的科技进步奖和其他奖励。区科技局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推广。软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区科技局将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成果完成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区科技局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拨付。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应按照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第十八条 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为:

(一)经费开支范围为国内调研差旅费;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研究资料文印费;计算机机时费;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必需的会议费等;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监督。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时,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区科技局,积极协助区科技局共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