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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劳动纠纷案劳动者一方代理词

日期:2010年12月13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代 理 词 

仲裁员: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申诉人李××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李××与比××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庭审,现就庭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本诉答辩意见

一、 深圳律师认为,比××公司提交的“物料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发生了实际损失,即使有一定损失,该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损失的大小。其一,比××公司(下称“比××”)提供的物料清单仅仅证实该公司采购上述物料的事实,而不能证实该物料全部或部分用于李××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比××应该就“该物料是否全部或部分用于李××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二,即使能证实该物料全部或部分用于李××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比××也未能证实该物料已经全部或部分作废。

其三,即使上述损失存在,上述证据也不能证实损失的大小,比××所说的“损失¥987046.94元”何从谈起?

二、 深圳律师认为,比××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

其一,其证人是比××公司员工,与比××有厉害关系。

其二,其证人与李××有平级、上下级等同事关系,彼此存在竞争关系,即也存在一定的厉害关系。

其三,其证人也参与李××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如项目失败或者有损失,其证人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且证人荣磊已经成为FCCL项目的新的负责人,与李××有更大厉害冲突。

其四,李××及比××提供的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如院长、高级经理等的行为也可能导致项目的损失。

其五,在李××是否完成交接的问题上,部分证人仅仅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测做出判断,不能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必须在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因其个人原因确实给比××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有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比××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上述情况。因此,请仲裁庭驳回比××的全部申诉请求。

三、 比××提出的赔偿请求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深圳律师认为,根据庭审的证据,李××的月工资不超过1万元,而比××要求的赔偿金额接近100万元,其无理要求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目的就是为了打压劳动者,请仲裁庭从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驳回比××上述请求。

反诉意见

深圳律师请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等规定,支持李××全部申诉请求。

附:李××对工资、离职、交接问题的亲述(5页)。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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