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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日期:2010年12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深圳律师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接受被告林桂梅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现根据庭审情况,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补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不应采纳陈国辉、陈盛洲的证言。

深圳律师认为,陈国辉、陈盛洲根本不认识本案被告,其二人关于被告与原告之间感情的证言并非其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仅仅是其二人根据别人的陈述的一种复述。且对方在我方向法庭申请其二人出庭对质的情况下,均不出庭,其证言的证明力极小,我方不予认可。因此,我方认为不应将其二人证言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

二、如判决离婚,男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查出女方患有甲亢病之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在不断加深。而女方突患甲亢病之后,男方当即取消了原定于12月份的婚礼,并要求与女方离婚。而女方婚前没有患过甲亢病,也不知道自己会患上此病,又何来欺骗对方对方之说。得病更是女方所不情愿的事,其更是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责任不在女方,而很明显是男方造成的。

(二)女方患病后,男方非但不多加照顾,积极协助治疗,还突然要求离婚,在女方不同理离婚的情况下,不断地、反复地对女方进行谩骂、羞辱。女方在治疗期间,因不能干重活而辞去工作,从此没有收入来源,男方不予以照顾,不给任何生活费,以至女方无法忍受巨大的生活压力、精神压力,不得不去外地务工,以暂时回避原本以为是美好生活的开始,而实际上极端冷酷的新婚家庭,漂泊他乡。

深圳律师认为:男方的上述行为属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身心健康,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如判决离婚,请法院判决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我国的婚姻传统中,女性离婚后重新结婚、重新开展生活是非常不利的,这是我国社会的现实,无须赘述。且本案中离婚又是男方在结婚后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内提起,其这种背信弃义、自私自利、破坏家庭的行为给女方造成的巨大打击和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所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很明显男方存在过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离婚的结果对女方非常不公平,因此,如判决离婚,请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判决男方作出损害赔偿。

(四)女方虽然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签署双方为离婚签订的《协议书》,但是男方当时承诺赔偿4万元的损失,且其在法庭上出示了该《协议书》,所以男方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其有没有履行能力不应成为该协议书是否应予履行的法定理由,所以男方在离婚纠纷过程中的承诺应该履行。同时,男方的这一承诺也从某个角度证实了代理人上述第(三)项观点:即本案如判决离婚,结果对女方是非常不利的,对女方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男方在尚未泯灭的良知约束下,承诺对女方作出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律师认为,男方背信弃义、自私自利、破坏婚姻、破坏家庭、视婚姻如儿戏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女方身心健康,男方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赔偿。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女方所受伤害尚小,但到了诉讼阶段之后,女方所受损害不断加深,因此赔偿额应在男方在协议过程中承诺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起码应赔偿女方人民币5万元。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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