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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日期:2010年12月1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深圳律师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今天的法庭调查,以下针对双方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一、深圳律师认为,我方已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一)送货单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深圳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对方已经认可我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

(一)对方已经收取我方提供的产品,收取时没有提出异议,对我方产品质量予以认可

(二)对方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应视为认可我方产品质量

1、从1月份的第一批产品开始,我方一直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直到对方拖欠4个月的货款为止,而对方一直对1月份到4月份的产品质量予以认可,并且已经使用,有对方给我方支付货款的银行对账单予以证实

2、对方拖欠的货款的行为从5月份开始,直到8月份,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还要求我方供货,对方作为制造加工业的专业人员,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早就发现,而不至于到了8月份,也就是3个月后才发现,所以对方已经超过对我方产品提出异议的期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我方产品提出意见,应视为其已经认可我方产品质量。

 三、深圳律师认为,买方作为一家大型企业,有许多供货商为其提供零配件,所以,一旦其零配件出现问题,首先应确定是否是我方提供的。对方现有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出了问题的零配件就是我方提供的。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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