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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日期:2010年12月2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甲涉嫌非法拘禁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深圳龙岗律师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甲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告人甲的家属委托,作为甲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

首先,我谨代表被告人甲对受害人乙致以最诚恳的歉意和慰问。接下来,我根据法院调查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立功的表现,认罪态度好。

2009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甲与被害人约定在龙岗街道龙东金龙酒店大厅见面,协商关于如何赔偿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损失及双方的经济纠纷事件,而后被告人为了表示诚意,自行与被害人一起到同乐派出所商谈,并在商谈时自首归案。被告人归案后,一直主动、如实交代案件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害人认为,本案原属于双方经济纠纷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被告人及其同伙的行为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较大伤害,属于《刑法》该条规定的“犯罪较轻”。因此,被告人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

二、被告人的家属已与被害人乙进行调解,并积极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案发之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向被害人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1万元,现该1万元已经支付完毕。该事实有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签订《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深圳龙岗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第2点精神,应对被告人做从宽处理。

三、被害人乙被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甲是从犯。

被害人乙被非法拘禁一案,主犯是谢培红,甲只是起到协助作用。案发当天,被告人甲与其姐姐丙只是到被害人乙家里商量怎么解决把误存入被害人账户里的钱取出来的事情,当时被告人并没有做出违法的事情。被害人却请了几个老乡到其家,并凶巴巴地威迫被告离去。被告人本想通过协商来解决被封账户的事情,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先行离去,待双方冷静下来再寻求解决的办法。不料,谢培红在被告人离开后不久,就带上10来人把被害人控制住,并用汽车将其带走。显然,被害人被强行带走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愿。随后,被告人也只是从旁协助谢培红的非法拘禁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甲供述和龙岗街道龙东鸿景春天花园保安雷鑫锦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因此,被害人乙被非法拘禁一案,主犯是谢培红,被告人只是起到从旁协助的作用,深圳龙岗律师认为,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刑事、治安违法的不良记录。

深圳龙岗律师认为,根据庭审的证据,被告人没有任何刑事、治安违法的不良记录,再犯可能性较小,此次涉嫌犯罪也是具有偶发性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恶从善,且案发之后,被告人也是被动的卷入该案中去。因此被告人符合作从轻、减轻,或者管制、拘役、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深圳龙岗律师认为,请合议庭考虑到案件原属人民内部矛盾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甲有自首情节,犯案后其家属又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对被害人作出了适当的经济补偿,被告人又属于从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的精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理。

辩护人:深圳龙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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