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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租赁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日期:2010年12月2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代 理 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接受当事人甲的委托,出席其与深圳市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的二审法庭调查,代理人的意见已经在《上诉状》中详细论述,现补充以下代理意见,以重点论证乙预期违约的事实。

上诉人于2010年3月25日向龙岗法院提起针对乙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本案涉案商铺(1016B铺)租赁纠纷的一审。同日,上诉人还向该院提起了针对乙的同一商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案号:(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6号),请求该院将涉案商铺所有权判归上诉人。这两个案件都是由陈霞法官主审,并且第一次开庭都是一起开庭。

2010年4月7日,乙大厦的另一商铺(3370铺)因存在同样的情况,该商铺业主丙将乙诉至龙岗法院(案号:(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请求该院将3370铺所有权判归其所有,该院于2010年6月22日驳回了丙的确权诉请,该判决已经生效。

龙岗法院驳回3370铺丙确权诉请的理由是:3370铺在转让给丙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在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之前,乙不得将3370铺转让给丙,因此丙无法获得3370铺的所有权。因3370铺案件也是本代理人代理,因此深圳律师比较了解情况,而由于上诉人的1016B铺的权属情况与丙的一模一样,因此上诉人为避免败诉的不利判决,申请撤销涉案商铺的确权诉讼,该申请已被裁定准许,并已生效(证据见附件5、6)。

1016B铺的确权诉请撤诉后,陈霞法官继续审理其租赁纠纷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代理人认为,1016B铺产权纠纷充分反映了乙此前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现已构成违约的事实,但是1016B铺的租赁纠纷案件与确权纠纷案件割裂开来处理,导致租赁纠纷案件事实不清,作出错误的一审判决。深圳律师认为,虽然本案涉案商铺的确权诉讼因撤诉未能从法律上最终确定其权属能否归上诉人所有,但是,3370铺的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而该事实同样发生在本案的1016B铺上:乙与银行于2005年5月2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乙以其名下的乙大厦156套商铺为其于2005年5月29日至2007年5月29日期间在189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与银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后因乙无法还款,法院依法准备对156套商铺进行拍卖(依据:(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3448、3450、3451、3452号民事判决书),156套商铺的业主将失去商铺的所有权(证据见附件7)。

(另,乙除了将1016B、3370二铺抵押后在出卖给小业主外,还将另外一百多套商铺抵押后再出卖,因此乙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156套商铺的业主权益严重受损,法院的拍卖行动在156套商铺业主中引起轩然大波,证据见附件1、2、3、4)

深圳律师曾到龙岗法院申请复印乙与银行诉讼的判决书,但龙岗法院以深圳律师及上诉人非案件当事人为由,不准许代理人复印相关材料,因此深圳律师无法向贵院提供该案细节。但是,上述的“156套商铺”已经包括上诉人的1016B铺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证据见附件)。以上事实证实,上诉人从乙购买的1016B铺由于已经抵押给银行,且乙一直无法还款,导致无法取消抵押权,因此,即使上诉人立刻支付所有购房款,乙也根本无法将1016B铺所有权转移给上诉人,所以,乙当时即已构成预期违约(现违约已成为铁定的事实),因此,即使购房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支付现金而非贷款以付清全部购房款,上诉人也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但是,上诉人并未要求解除合同,依然主张乙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上诉人提出1016B铺确权诉讼,虽然诉讼过程中因碍于银行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撤诉,但只要银行未实现其抵押权,乙都是有义务继续将商铺提供给上诉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乙都是有义务在托管商铺期间向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而只有银行抵押权消灭后,乙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涉案商铺的所有权转移给上诉人后,上诉人才有义务支付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有丙诉乙的(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号的判决书等证据予以充分证实,请贵院予以认定,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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