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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引深圳律师激辩

日期:2011年05月24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判处拘役6个月,也让醉驾入刑在民间和法律界讨论得沸沸扬扬。

深圳律师协会为此在5月24日组织了一场特殊的激辩会。深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郑剑民发表个人看法时说,“通过这次争论,看到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也看到了网络媒体对司法不公的憎恨与厌恶,反映了社会对目前司法公正和司法不够公开的忧虑。”

反对者:醉驾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不可一概而论

郑剑民认为,社会对醉驾入刑的争论,也显示了社会对刑事处罚有着天然的崇拜和天然的迷信,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就能够达到治理社会的功能。也看到了社会对公权监督的积极进步。

“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只是在法律条文里死记硬背。追究高晓松的刑事责任,我是赞同的。反对不加区别的一律定罪。”郑剑民说,大众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最高法将按指导案例的形式对司法进行指导。

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关注媒体和网络上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标题的变化。他分析说,醉驾入刑是在前几年成都、南京、杭州等地发生的多起影响重大的交通肇事事故后,引起广大关注。醉驾入刑在当初立法的时候争议很大,在现在司法过程中叶不可避免存在很多争议。方壮毅的理解是,醉驾是一般入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入刑。

支持者:醉驾一律入刑 不应选择性执法

广东翰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规定和操作细则还是不够的。比如拘役的具体细则,流程,能否适用减刑,这一块规定的不是很多。很多法律朝令夕改,是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也说明立法者欠考虑。为什么大众反弹这么大?实际上,民众是不信任执法的,结果是大家都被绑架,要么都入罪,要么就不要立这个法。

行政处罚可以解决的,不一定要用刑事处罚。从目前的情况看,既然已经定了这个法,而且民众对执法是不信任的,那么醉驾就应该一律入刑,不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是一个灰色的空间。

也有律师认为,解释法律,而不是改变法律。要具体解释,而不是抽象解释。这样基层法院知道如何判案:具体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轻微的行为?

“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他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比如,父母们对孩子偷偷摸摸拿了几元钱是十分警惕的,因为,贼的胆子就是纵容大的。我们现在一年在交通事故上死亡的人数,是美国在整个韩战过程中死亡人数的两倍。这个法律是好法还是恶法,至少要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做评价,而这个评价是不宜操之过急的。

广东德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醉驾入刑在全国大范围的争论是好事,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危险驾驶的危害性,对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是有益的。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车祸猛于虎,醉驾飙车频频出现,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案(八)》第一百二十三条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把号牌遮住自娱自乐的,是否也应该定罪?我认为是应该的。还有人说,在停车场里,喝了酒,发动机打着火开空调听音乐,是不是算驾驶?我认为这个不是驾驶。另外小区停车场算不算道路?公众通行的场所当然叫道路,这样的场所发生的醉驾,也应该认作危险驾驶。”

另一位表示赞同一律入刑的律师强调,不应该存在选择性执法。首先罪名是危险驾驶罪,那还存在所谓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吗?既然冠名为危险驾驶罪,就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每100毫升80毫克的醉驾标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标准比起来已经是非常温柔的。

醉酒检测的仪器准确性,以及检测时间的限定上,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为相关案件进行辩护时还是有一定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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