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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年12月08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教师,是指我市公办、民办普通初中、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学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 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三)新任教师培训;

  (四)教师学历培训;

  (五)培训者培训。

  第五条 中学教师必须接受每年60学时,5年累计30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60学时的培训中,40学时为市级课程学时,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六条 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第七条 部分市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5年内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担任市、区中学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学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0学时。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24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24学时。

  第十五条中学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每年3学时计算。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每年3学时计算。

  中学教师参加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教学观摩与研讨,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6学时。

  第十六条中学教师参加市、区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第十七条中学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2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12学时;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6学时。

  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

  第十八条中学教师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30学时。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在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4学时。

  中学教师在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纳入学时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中学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为9、6、3学时。

  第二十条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

  第二十一条中学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中学教师每年获取的各类折算学时数总共不超过30学时。

  第四章 验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学教师的学时折算登记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学骨干教师和新任教师学时登记工作;各培训院校负责市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学籍管理院校负责学时数据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时统一登记在教师的《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作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20日前,负责学时登记的部门按照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要求提交培训数据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有学时折算项目的,在每年8月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学时登记;

  (二)每年8月25日前,各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将所辖中学教师的验证名册提交给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教育局同时提交区内各校验证时间安排表;

  (三)每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开展验证工作,根据中学教师学籍管理数据库记载的资料及该教师的学时折算实际情况审核该教师的年度学时达标情况,并给每位教师出具学时审核证明材料;

  (四)次年1月,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证情况反馈给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教科教研电教部门、国家级学校、省级学校、特级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征集中学教师市级继续教育课程通知的要求申报课程,经市中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

  第二十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需临时开设课程的,可按规定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课程纲要及教材、授课教师履历等申报材料,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八条申报教师资格证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培训属教师任职资格职前培训,其培训学时不再列入本周期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九条中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第一周期累计的学时数不再延用到本周期,本周期的学时从零计算。

  第三十条参加了市级培训的市属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时登记与验证工作由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时均指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学历培训是教师在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包括广播电大、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远程网络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民办学历文凭办学机构中接受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及专业硕士学位教育。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小组办公室2000年9月4日发布的《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免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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