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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鹏城学者计划”,提高我市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形成一批特色学科、优势学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鹏城学者计划”是指由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深圳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聘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以促进我市重点学科发展的计划。

  特聘教授按聘期年限分为长期、短期两类。长期、短期特聘教授中,海外特聘教授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条  实施“鹏城学者计划”,聘用特聘教授,应当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由财政对特聘教授岗位进行定额资助。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对高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特聘教授的设岗招聘、评审评估、提供配套条件,以及设岗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鹏城学者计划”的实施周期为3年,设置长期特聘教授岗位和短期特聘教授岗位。其中包括15个长期特聘教授岗位,45个(每年设置15个)短期特聘教授岗位。

  第七条 长期特聘教授岗位在二级学科(二级类)设置,短期特聘教授岗位主要在设置长期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设置。

  设立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深圳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和深圳市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中心、实验室或列入学校规划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工程中心、实验室。

  (三)处于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在我市高等学校中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重点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发展战略目标,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设岗。长期特聘教授每3年申请一次,短期特聘教授每年申请一次。设岗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岗学科的现状和发展目标,达到该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二)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要性,招聘特聘教授的可行性分析。

  (三)特聘教授的工作目标和绩效预期。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设岗申请组织评审,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高等学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及各高等学校实际,综合分析设岗申请的可行性,按照向综合性院校和重点学科倾斜的原则,拟定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设岗方案,与设岗各高等学校明确设岗学科的发展目标、考核责任以及为设岗学科发展提供的科研和其他条件,并签订考核责任书。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政府审定设立的岗位,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面向海内外组织招聘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在岗位下达之后的一年内完成招聘,一年内不能招聘到合适人选的,可保留岗位一年;逾期仍无法招聘到合适人选的,岗位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聘的特聘教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不超过60周岁,短期特聘教授可不受前述年龄限制。

  (二)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学术造诣高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并能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十三条  高职院校招聘的特聘教授除具备第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二)学术造诣高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丰富的职业教育经验,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三)在与本学科发展方向密切相关的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在国际上创新或保持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的能力。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拟聘人选确定之后,高等学校应将拟聘人选在本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高等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明确聘期、薪酬待遇、配套条件以及聘任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报市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长期特聘教授聘期不得超过3年,聘期内每年须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短期特聘教授聘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的薪酬待遇由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本人协商确定。高于政府资助部分的待遇所需经费,由高等学校自主解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并提供组建创新团队的必要条件及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其中,高等学校为长期特聘教授提供的配套科研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其他学科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长期特聘教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正确把握受聘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受聘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三)面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受聘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对深圳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高新技术和重大社会问题开展攻关,积极指导跨学科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深圳自主创新提供动力。

  (五)讲授受聘学科的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六)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短期特聘教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对受聘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受聘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二)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三)指导或协助指导受聘学科开展深圳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高新技术、重大社会问题及跨学科等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开设受聘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五)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高职院校长期特聘教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正确把握受聘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受聘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相应行业发展需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三)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和指导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根据深圳社会发展需求,带领学术梯队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开展重大社会问题研究,探索校企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研攻关等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设受聘学科核心课程,指导或协助指导开设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六)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高职院校短期特聘教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研究重点和产品研发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并适应市场需要。

  (二)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相应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三)根据深圳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或协助指导受聘学科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开展重大社会问题研究,探索校企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研攻关等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设受聘学科前沿、应用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开设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五)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对特聘教授岗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普通高等学校长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高职院校长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短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3.5万元,高职院校短期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2.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岗位,按照标准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已到岗特聘教授的岗位资助经费。

  高等学校设岗学科可通过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或者接受委托攻关课题的资助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鹏城学者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事部门应当为特聘教授及其创新团队的组建在人才入户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特聘教授需调入受聘高等学校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所聘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优先在本市实现转化。

  市科技部门应当对特聘教授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特聘教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结评估,对短期特聘教授履职情况进行终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3年期满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参与,对高等学校设岗学科的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学科评估应当按照考核责任书中所设定的目标进行考核,并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评审结果,社会第三方对全国高等学校的学科排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审定高等学校下一次申报特聘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者在聘用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等行为的,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市财政部门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资助。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院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确需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市财政部门将停发其岗位资助。

  第三十一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不占用特聘教授岗位名额,不享受财政岗位资助,薪酬等待遇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二条 高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招聘特聘教授后,经过评估,学科建设成效不显著或者没有成效的,市政府将减少或者停止其特聘教授岗位设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或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人员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08-004745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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