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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粤教基〔2009〕8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

  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违反省的课程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违反课程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提前开设新课,禁止擅自取消或减少按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特别是要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艺术课(或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四、规范招生行为

  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录取结果。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县级或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奥林匹克学校外)招生不得与各种竞赛挂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优质学校要合理确定服务范围,逐年减小跨服务区招生的比例。普通高中招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要划定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禁止违规提前招生,禁止擅自招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作业量,各学科每天作业量由年级组和学科备课组统筹安排。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因材施教,精选作业内容,禁止搞题海战术,确保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提倡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1天“无家庭作业日”,使学生自主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成为可能。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考试成绩要用等级制表述。要改革和完善学校考核评价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以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和学生综合素质作为主要衡量指标,要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尚未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区对初中学校的评价要考虑初中毕业生升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比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学校不得给班级和任教教师下达高考、中考任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考、中考的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中考状元”。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竞赛和考级,不得举办各种奥数班、奥英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规范学籍管理

  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学生。禁止公办普通高中、初中招收往届生复读。

  七、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做好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禁止挪用、克扣或截留学杂费,保证专款专用。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捐资助学款管理和使用,捐资助学款由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把手和中小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整改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省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后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

  要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机制和督导制度,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域的重要内容。市、县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学责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发挥督学在规范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办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包括取消等级学校称号、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颁发的先进称号,包括省教育强县(市、区)、强镇称号等。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教育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广东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09-014022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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