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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关于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粤教基〔2009〕9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农村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班)率和农村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现就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本阶段,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奠基工程。农村学前教育是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不仅可以促进农村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开发儿童的发展潜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而且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整体水平不适应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和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发展明显滞后,城乡差距大。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真正落实其基础教育第一环节的地位,切实把办好农村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二、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农村常住人口变动和幼儿数量的变动情况,以镇为单位,以村(行政村)为基本点,按照“就近入园,大村设园,小村联办”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每个乡镇设乡镇中心幼儿园,人口较多的行政村设幼儿园,人口稀少的小村可在小学附设幼儿部(或幼儿班)或与其他村联办,努力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网覆盖到每村每户,满足农村所有适龄幼儿入园的需要。
   
  (二)加快农村幼儿园尤其是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农村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园址要设置在安全卫生、无危险的区域内,保证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场地,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安全、固定的活动室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课桌椅,有一定数量的体育活动器械、玩教具、幼儿读物和自制玩具的制作材料。要认真贯彻粤府办[2003]73号文的精神,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指导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与乡镇政府协商沟通,落实农村学前教育的办学责任,落实幼儿园园舍建设经费,调动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和部分富余的小学教师等教育资源,举办农村学前教育。
   
  (三)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农村幼儿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筹下,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给予土地使用、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四)积极发展规范化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办学前班改为办幼儿园。2010年,地级以上市城区及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全面取消学前班,其他各县(市)到2012年要取消县(市)城镇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学前班。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的农村可改学前班为混龄幼儿班,因地制宜实施学前三年教育。
   
  (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农村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优势,依托小学、乡村文化站或家庭为基地,采取亲子活动、流动课堂和游戏等形式,让幼儿接受科学的学前教育。同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电视广播和简报等形式,并利用农民赶集的时机,开展科学育儿宣传教育工作,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
 
  (六)建立农村学前教育扶贫帮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幼儿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要支持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幼儿入园给予照顾,对切实有困难的家庭减免有关费用。
   
   三、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一)健全管理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农村学前教育;乡镇一级要设有专职或兼职幼教专干或辅导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村办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培训,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规范审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含幼儿班、学前班)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审核、登记、检查和清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的幼儿园及时予以整治。对符合布局规划的, 但尚不具备办园条件的, 应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限期整改;对既不符合布局规划, 又不具备办园条件的, 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场地、宿舍、设备设施、卫生保健、饮食、门卫值班室和校车等方面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取消其办园资格。
   
  (四)规范招生管理。幼儿园(幼儿班)招收对象为3周岁至学龄前一年幼儿;学前班招收对象为未接受过幼儿园教育的学龄前一年幼儿,原则上不能招收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已在幼儿园就读完大班但不足小学入学年龄幼儿,应留在幼儿园就读。幼儿园(幼儿班)的班额一般在35人以内,学前班在40人以内。要单独编班,不得将幼儿班、学前班与小学一年级合班进行复式教学。小学不得把入读本校幼儿园(幼儿班)或学前班作为本校入学的前提条件,或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农村不提倡举办寄宿制幼儿园或幼儿班。学前班不得招收住宿幼儿。
 
  (五)加强经费管理。农村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纳入审计监督,确保幼教经费专款专用。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的收费收入除支付教师工资外,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正常运作、改善办园条件和添置教玩具等设施设备,不得挪作小学教师的福利及小学的其他开支。不得减少或停止对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村级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乡镇、村幼儿园。
   
  (六)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配置学前教育教研员,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教研制度,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公办幼儿园负责面上指导并组织部分教研、观摩活动, 乡镇中心幼儿园分片包干, 骨干教师分点负责指导, 把教研活动的面覆盖到农村。同时,积极开展“手拉手”等帮扶活动,省、市、县一级幼儿园要对口帮扶一所以上农村幼儿园,有计划地组织对口帮扶的幼儿园教师进行交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观摩和送教下乡活动。
   
   (七)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幼儿园课程。要注重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利用农村丰富的自然和社会文化等资源,如当地民间游戏、歌谣和手工艺品,自制丰富的教学设施和教玩具,丰富教育活动内容,萌发幼儿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最初意识,增强幼儿爱家乡的意识。
   
  (八)要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班)“小学化”倾向。禁止提前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各种练习册以及类似课本的读物,严禁使用未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审定或推荐的教学软件和其他出版物。不得统一要求幼儿学习拼音、书写汉字、学做笔算算术题。不得向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九)建立与小学、家庭联系制度。幼儿园大班及学前班应注意做好与小学教育衔接工作,使幼儿在心理上有适应小学学习生活的准备。要建立家庭联系制度,主动和家庭建立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状况,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学前教育的工作。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教职员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足额配齐农村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并将农村公办幼儿园(幼儿班)符合条件的教师列入公办教师编制管理。中小学核编定员后富余的小学在编教师,在进行转岗培训后可调整到幼儿园担任教师,其公办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可从县镇公办幼儿园选派一批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中层骨干到农村幼儿园任园长。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大专院校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确保为农村学前教育提供充足的合格师资来源。
   
  (二)规范农村幼儿园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园长、幼儿教师、保健医生、保育员、炊事员、保安和司机等教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园长上岗培训制和教师聘用制。公办幼儿园录用在编教师,应公开组织考试,择优录用。要把农村幼儿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并适当向农村幼儿教师实行政策倾斜。
   
  (三)切实保障农村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级教育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农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幼儿教师的医疗、养老和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四)加强农村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积极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农村幼儿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把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计划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建立城乡之间幼儿教师交流制度。把幼儿园教师纳入城乡教师对口交流计划,选派城市幼儿教师交流到农村幼儿园挂职或任教,选派农村幼儿教师到城市幼儿园学习培训。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大力宣传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的经验做法,动员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学前教育,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教育强镇”、“教育强县”和“教育强市”评估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范围和政府工作考核指标,纳入相关干部的工作考核指标。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经费投入、办园条件、保教质量、教师素质和待遇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各地要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东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09-011169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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