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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我市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并由市集中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将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及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励及其他福利,不得用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 

  第九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二)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三)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资助教师出国培训等; 

  (四)聘请外籍教师以及实施后备校长培养、培训工程; 

  (五)补充市属各新开办的公办中小学校及扩班所需的开办经费; 

  (六)支持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 

  (七)奖励全市办学效益显著和办学成绩进步较大的公办中小学校; 

  (八)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方案,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给区属学校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直接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控制数,各学校根据控制数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归口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该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全市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和机构申请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区财政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按生均分配并转移支付到各区的教育费附加,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安排并转移支付给各区的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由市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79号)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索取号: 02361802361802302361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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