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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巩固现有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成果,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方式已进行改革,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实际指标只用于资金支付,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结合项目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有关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流程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无论是政府采购指标还是一般预算指标,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的编报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财预〔2013〕25号)要求执行。各单位在项目库中编报采购项目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具体要求包括:(1)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分开招标,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2)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开招标,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采购计划;(3)商场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选择相对应的品目,不得选择“其他货物”或“其他服务”。采购品目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实施采购的,需将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3.各单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采购计划的编报。

  1.采购计划应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虚拟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报采购计划,特别是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应至少提前3个月编报采购计划,启动招标程序。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尚未下达,但需确保服务期有效衔接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需向财政部门申请提前下达虚拟指标,提前启动招标程序。

  2.采购计划应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不体现具体金额。长期服务项目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3.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的规定,各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所有年中追加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明确的年终结账日。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各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类型。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自行采购”。采购项目类型包括“正常”和“延续合同”。非延续合同类项目,采购项目类型均选择“正常”。预选采购(含商场供货/竞价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

  (四)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申报采购,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该采购计划将作退回处理,具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要求执行。

  (五)采购合同的备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项目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相关事项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执行。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

  为简化程序,在深圳市建设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和无需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如采取直接选购方式的商场供货或预选采购项目等)可不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或《供货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六)采购款项的支付。实行项目库管理后,每个预算单位只有一条政府采购实际指标,该单位年度预算中编列的所有采购项目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款项。

  根据已确认的中标结果,预算单位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金额为本次需支付的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4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注意事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后,各单位应及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编制应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

  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提出申请。来函中应体现预算金额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以及虽已落实资金来源但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单位的直接申请。

  (2)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详细列明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内容。未提交相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3)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和规定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价采购。

  1.适用情形:服务器(含服务器、小型机和工作站)以及网络设备(含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和不间断电源)等项目采取竞价采购;供货商场或电商所提供的通用类货物无法满足单位需求或价格虚高时,也采取竞价采购。

  2.注意事项:

  (1)服务器和网络设备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多少,均应编报集中采购计划,实施竞价采购;其中,50万元以下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允许指定品牌型号网上公开竞价;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推荐3个品牌进行公开竞价,也可不推荐品牌公开竞价;200万元(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2)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数量必须在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竞价需求文件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供货商场或电商所提供的通用类货物无法满足单位需求或价格虚高时的竞价,按照本通知第三点(二)“商场供货(含电商)”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相关要求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市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已推行资格招标、商场供货(含电商)、预选采购和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资格招标。

  1.适用情形: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运营权招标、场地出租、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所有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凡可以采取总价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采取资格招标。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要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上编报资格招标采购计划。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招标或者谈判。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凡未在中标通知书上列明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或者超过该金额上限或合同期限的资格招标付款申请,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资格招标项目无论是否属于经常性服务项目,其结果均不可以续期使用。

  (二)商场供货(含电商)。

  1.适用情形:电脑、办公设备类,数码家电类,文体用品、日用商品类和食品类等四大类通用商品采取商场供货(含电商)采购,按照商场供货(含电商)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注意事项:

  (1)21种特定商品(电话机和办公用纸除外)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电话机和办公用纸既可通过商场供货子系统或电商平台下单采购,也可选择实体商场采购。21种特定商品详见《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全面实行商场供货的通知》(深财购〔2014〕13号)。21种特定商品以外的通用类货物,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需编报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既可在政府采购实体商场或电商平台直接采购,也可在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编报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

  (2)需编报采购计划的21种特定商品(电话机和办公用纸除外)以及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货物,各单位应选择采购项目所对应的品目类别。需要注意的是,空调配件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等)的配件或耗材应与整机分开,其中,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从一般办公经费中列支,在实体商场或电商平台采购,或在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品目详见《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全面实行商场供货的通知》。

  (3)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21种特定商品以外),单位可选择政府采购实体商场、电商平台或其它渠道采购。

  (4)供货商场和电商平台的商品报价可能高于市场价时,采购单位可发起指定商品公开竞价,供货商场、电商和市场潜在供应商均可参与,最低价成交,但竞价结果高于同期供货商场或电商的商品价格时竞价无效。

  (5)供货商场或电商所提供的通用类货物无法满足单位需求时,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发起指定品牌竞价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均实行公开竞价,由采购单位推荐不少于3个品牌,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发起竞价。

  (6)除21种特定商品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竞价一次不成功的,单位可选择其他渠道采购。超过预算配置标准的设备,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超标准采购的,也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采购。

  (7)现阶段,电商供货范围以小额零星商品为主,具体包括办公配件及耗材类、数码家电类、文体用品类、日用商品类、食品类共五大类通用类商品,以及电话机和办公用纸等两类特定商品;暂不包括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特定商品,即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传真机、电视、空调、便携相机、单电相机、单反相机、数码录像机等。采购单位通过专用账号和密码登陆电商平台(京东和史泰博),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直接选购,采用公务采购卡结算。2015年将适时扩大电商供货范围,具体以最新发文为准。

  (8)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原则上按照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流程完成采购并付款,但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上(以送货单签收日期为起算点)且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优先使用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提高支付效率。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各采购单位采购专员可采取公务采购卡结算,也可以采取对公转账,但结算周期必须在45天以内。

  (9)从2015年起,财政部门将按季度对采购单位在实体商场和电商平台的采购情况进行发布。

  (三)预选采购(含预选供应商制度)。

  1.适用情形: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保安服务、园林绿化、政府会议、公务车采购、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印刷、公务租车、图书、涉密复印机、打印机等17个项目实行预选采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注意事项:

  (1)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园林绿化等四类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300万元(含)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2)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会计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保安服务等四类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200万元(含)以上采取公开招标。

  (3)政府会议、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租车等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公务车采购、涉密复印机、打印机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4)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图书和印刷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只需编列一般项目预算,直接向定点供应商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图书和印刷项目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实行竞价采购。

  (四)战略合作伙伴。家具监理项目继续试行战略合作伙伴制度,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继续试行第三方监理战略合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4〕10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今后将视情况不断扩大战略合作伙伴项目类型及试点范围。

  四、政府采购改革事项的相关要求

  (一)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1.《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已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各单位对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积极选用评定分离制度。其中,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和最低价法;定标方法包括自定法、抽签法和竞价法。

  2.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务、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必须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执行,并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3.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实验室教学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货物项目,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采购项目,专业咨询、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的,定标方法可选用自定法。其余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定标方法应选择抽签法或竞价法。

  4.从2015年起,财政部门将按季度对采购单位实施评定分离的情况进行发布。

  (二)进口产品采购实行“二合一”制度。

  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要求,各单位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2.各单位在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时,需填写进口产品申请表,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同时提交《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3.进口医疗设备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把售后服务质量作为综合评标因素。包括:软件升级、免费保修期、收费维修价格、配件价格、耗材价格、技术人员培训、优惠政策、设备保险、设备报废或回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要以合同形式约定,防止“被捆绑”。

  (三)医疗设备类进口产品实行清单制度。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的规定,各单位采购允许类清单范围的产品,不需进行报批,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审批表;采购控制类清单范围的产品,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应主动申报国内产品。

  (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试点扶持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委出台《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第一批扶持名单)》(深财购〔2014〕23号),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分批给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相关扶持措施在2015年继续执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采购项目暂不办理合同备案。

  五、特殊类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长期服务项目。

  1.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可列为长期服务项目。

  2.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单一年度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1年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期限不是1年的,应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3.长期服务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执行的期限由单位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未明确合同延长期限的,该项目合同期限不可延长。

  4.在已明确长期服务合同延期的前提下,第一年已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中标结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采购项目类型”中选择“延续合同”方式,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申请时应一并明确合同期限,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5.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未能按照《采购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签订新合同的,按照规避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2.劳务派遣项目能采取总价招标的应采取总价招标,不宜采取总价招标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以管理费率或人均管理费用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进行资格招标,同时,采购文件需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等刚性支出部分。

  3.课题研究类项目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擅自将该类项目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后,可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有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应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若不能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自行采购项目。

  1.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各单位可申请自行采购,具体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行采购的申请应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单位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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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20300-02-2015-025008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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